关于依法整治文庙广场及周边区域占道经营摊点的通告

2026-09-01 安徽-阜阳-太和县
所在地区: 安徽-阜阳-太和县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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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文庙广场及周边区域占道经营摊点的通告

为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解决文庙周边长期存在的交通拥堵、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重点文物保护和居民区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文庙广场及周边区域占道经营摊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略)

一、整治范围

文庙广场及周边核心区域,东至人民路、西至复兴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文庙北墙(向西到复兴路,向东到人民路),所有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等行为。

二、整治内容及法律依据

(一)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从事污染环境的活动。文庙大成殿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擅自占道摆摊设点。依据《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文庙广场及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摊点占道严重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自行整改阶段,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9月(略)日,各摊点经营户应在本通告发布后立即停止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撤出整治区域,自行清理经营工具和杂物。

(二)集中清理阶段,(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9月(略)日,严禁摊点车辆进入整治区域,依法清理占道停放的摊点车辆和杂物。

(三)长效管理阶段,(略)年9月(略)日起,整治区域实行常态化巡查,落实定人定岗值守,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各经营户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对阻碍执法的,由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对摊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略)-(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太和县城市管理局 太和县局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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