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工智能+安全视频监控全栈自主可控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科技项目配套硬件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2026-08-31 安徽-合肥-蜀山区
所在地区: 安徽-合肥-蜀山区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31日
招标采购正文
基于人工智能+安全视频监控全栈自主可控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科技项目配套硬件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基于人工智能+安全视频监控全栈自主可控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科技项目配套硬件采购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基于人工智能+安全视频监控全栈自主可控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科技项目配套硬件采购(项目编号:(略)

一、一标段

1、“认证”评审项将ITSS资质证书列为加分条件。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资质资格设置为加分属于不合理评分因素,建议招标人核查项目合规性,取消该类资质加分设置。

回复:(略)

2、“人员证书”评审项中,拟派项目组成员第(2)项要求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软考中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为同专业软考高级资格,请问本条款要求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否包含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项),即高级证书是否可以覆盖、满足本项中级证书得分要求,请予以明确。

回复:(略)

3、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中“1.摄像头厂商产品业绩”是否必须要提供3个供货摄像头数量在(略)(含)台至(略)(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3个供货摄像头数量≥(略)台的合同才能得满分;如果可以提供2个供货摄像头数量在(略)(含)台至(略)(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4个供货摄像头数量≥(略)台的合同或者提供6个供货摄像头数量≥(略)台的合同,这样可以得多少分?

回复:(略)

4、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中“2.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是否必须要提供3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在(略)(含)台至(略)(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3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略)台的合同才能得满分;如果可以提供2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在(略)(含)台至(略)(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4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略)台的合同或者提供6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略)台的合同,这样可以得多少分?

回复:(略)

5、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中“2.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如果合同供货产品为云存储服务器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略)

6、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仅适用一标段)——2.2.2(1)——产品业绩部分摄像头厂商产品业绩和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要求如下:

该评审项评价对象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商的产品业绩。在产品供应商集团化经营模式下,部分项目的销售合同由该产品制造商的全资公司签署,子公司同属该制造厂商集团体系,项目交付设备为该产品制造商的的原厂正品设备。若在提供全资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同一品牌声明》(加盖母公司及对应子公司公章),证明签署合同的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全资下属企业,子公司可使用该品牌商标生产、销售本品牌原厂设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本条款项下“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商”的产品业绩,参与商务评审打分?

回复:(略)

7、招标文件产品业绩中,摄像头厂家产品业绩和存储服务器厂家产品业绩,考虑到厂家会由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投标厂家及全资子公司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略)

8、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仅适用一标段)——2.2.2(1)——认证部分摄像头、存储服务器产品厂商认证要求如下:

疑问:(略)

回复:(略)

9、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第4.1.1条载明,标段一集成服务包括“待厂站完成摄像头安装调试后,开展技术指导,支撑厂站侧完成存储服务器部署、联调及系统接入”及“开放存储核心接口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配合采购人完成系统集成工作”,未涉及设备安装部署等施工作业。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3.2.1规定“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对各标段设备集成服务的适用税率作出明确区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设备集成服务如被认定为工程施工服务适用9%税率,如被认定为信息技术服务(例如上述问题一中如认定为人员技术咨询服务)等则适用6%税率,两者税负差异显著,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文件两个标段均未将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或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予以明示,出现在仅供参考的合同模板相关条款中。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第3.3条规定,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业绩,二标段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服务器设备供货”业绩。上述“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表述未明确是指合同总金额达到(略)万元即可(合同中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相关内容),还是要求合同中视频监控设备或服务器设备的分项金额须单独达到(略)万元。在集成类项目中,合同总价通常包含设备、软件、服务等多个分项,理解不一致将直接影响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第3.6条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是否可以为联合体合同作出说明。若投标人此前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的项目合同金额满足(略)万元要求,该合同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此外,业绩要求分别为“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和“服务器设备供货”,未明确是否排除服务类合同(如运维服务合同、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等,但是合同内容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设备)。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要求均表述为“投标人”业绩,未对投标人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以其名义签订并履约的合同是否可作为投标人有效业绩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第3.7条仅规定“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多允许中标2个标段”,未对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两个标段时,其业绩证明和拟任项目人员是否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作出规定。评标办法中,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标人业绩评分项(各(略)分)和人员认证评分项(一标段4分、二标段6分),若允许重复使用,则同一份业绩合同或同一人员可同时在两个标段中得分;若不允许,投标人需分别准备两套业绩和人员配置。请明确:(略)

回复:(略)

二、二标段

1、“认证”评审项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ITSS 资质证书列为加分条件。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资质资格设置为加分属于不合理评分因素,建议招标人核查项目合规性,取消该类资质加分设置。

回复:(略)

2、“投标人业绩”评审项,评分需提供4个业绩,加上初审业绩共5个业绩,才能得(略)分。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规定“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9分”。本项目业绩数量、总分值设置均超出导则上限,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建议招标人核查评审因素合规性,调整业绩数量及分值设置,使其符合导则要求。

回复:(略)

3、“人员证书”评审项中,拟派项目组成员第(2)项要求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软考中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为同专业软考高级资格,请问本条款要求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否包含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项),即高级证书是否可以覆盖、满足本项中级证书得分要求,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回复:(略)

4、技术规范书第3.3.1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须保证本次所投运维平台软件产品为自主研发运维平台产品”,此处“自主研发”的主体存在歧义:(略)

回复:(略)

5、标段二“技术性能指标”评审项中,运维平台所有需求项均须满足,若存在一项负偏离直接否决,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完整的视频演示文件。同时,技术规范书要求“统一运维平台:(略)

回复:(略)

6、“智算服务器产品业绩”评审项中,要求所投产品整机制造商提供单个合同中智算服务器金额≥(略)万元案例3个,且同时要求案例合同中同时具备与本次投报产品CPU、GPU同技术架构的智算服务器配置。当前服务器CPU与GPU多为分属不同供应商供应,千万级整机一体化案例极少,且要求所投产品CPU、GPU与案例具有同技术架构,易导致符合产品投标受限、竞争不足,建议修改智算服务器产品业绩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所投产品整机或算力卡制造商具有单个合同中智算服务器或GPU芯片金额≥(略)万元,且该合同中的智算服务器CPU或GPU配置,与投标人本次投报产品的CPU或GPU,在CPU、GPU层面同技术架构的视为有效案例”。

回复:(略)

7、技术规范书“标段二集成服务”中,要求完成服务器上架、操作系统安装、运维平台部署调试。采购清单及服务器配置要求中无操作系统采购项,请明确操作系统是否已单独采购,不在本次投标范围内。

回复:(略)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3.2.1规定“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对各标段设备集成服务的适用税率作出明确区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设备集成服务如被认定为工程施工服务适用9%税率,如被认定为信息技术服务(例如上述问题一中如认定为人员技术咨询服务)等则适用6%税率,两者税负差异显著,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请明确:(略)

回复:(略)

9、招标文件两个标段均未将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或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予以明示,出现在仅供参考的合同模板相关条款中。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第3.3条规定,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业绩,二标段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服务器设备供货”业绩。上述“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表述未明确是指合同总金额达到(略)万元即可(合同中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相关内容),还是要求合同中视频监控设备或服务器设备的分项金额须单独达到(略)万元。在集成类项目中,合同总价通常包含设备、软件、服务等多个分项,理解不一致将直接影响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第3.6条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是否可以为联合体合同作出说明。若投标人此前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的项目合同金额满足(略)万元要求,该合同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此外,业绩要求分别为“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和“服务器设备供货”,未明确是否排除服务类合同(如运维服务合同、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等,但是合同内容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设备)。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要求均表述为“投标人”业绩,未对投标人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以其名义签订并履约的合同是否可作为投标人有效业绩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招标公告第3.7条仅规定“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多允许中标2个标段”,未对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两个标段时,其业绩证明和拟任项目人员是否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作出规定。评标办法中,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标人业绩评分项(各(略)分)和人员认证评分项(一标段4分、二标段6分),若允许重复使用,则同一份业绩合同或同一人员可同时在两个标段中得分;若不允许,投标人需分别准备两套业绩和人员配置。请明确:(略)

回复:(略)

(略)、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仅适用二标段)2.1.3技术性能指标:(略)

回复:(略)

本答疑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公告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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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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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略)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略)年8月(略)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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