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n?〔2026〕44号
| 所在地区: | 四川-资阳-雁江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4日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略)〕(略)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略)〕(略)号),拟征收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两河村3、4、6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资阳-东峰场须五气藏产能建设项目(东峰(略)井集气总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略)年8月(略)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张贴发布,并同步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略)
content),公告时间为(略)日,自发布之日起至(略)年9月(略)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略)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略)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略)年8月(略)日
附件
资阳-东峰场须五气藏产能建设项目
(东峰(略)井集气总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两河村3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耕地0.(略)公顷,其他农用地0.(略)公顷)。
本次拟征收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两河村4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耕地0.(略)公顷)。
本次拟征收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两河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耕地0.(略)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资阳-东峰场须五气藏产能建设项目(东峰(略)井集气总站)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略)〕(略)号)、《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略)〕(略)号)执行。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两河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略)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略)〕(略)号)规定执行。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略)〕8 号)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拟安置7人。其中,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两河村3组安置对象人数为7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7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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