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服务站项目

2026-08-31 辽宁-本溪-本溪县
所在地区: 辽宁-本溪-本溪县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31日
招标采购正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服务站项目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服务站项目

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服务站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民政服务站是民政部门按照有“专职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施、服务内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标准,将原设置在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社会组织孵化站等服务机构(站点)以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驻站人员等进行统筹整合,在乡镇(街道)建立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不断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切实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面向社会对“民政服务站项目”进行采购。

2.采购服务的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整合民政资源增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辽民发[(略)](略)号)要求,原“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改称为“民政服务站”,服务内容由开展“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等细化为服务“低保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孤儿”等(略)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事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

(二)采购项目预算

购买服务资金除主要包括人力成本、开展服务和管理运营费用。开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驻站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巡访等服务产生的乘车、饮食等费用,对驻站人员开展培训产生的师资费和场地费等;管理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承接机构聘用专职人员,交纳相关税、费和办公用品(耗材)等。综合建站数量、驻站人数、人员薪酬、服务内容、经营管理等要素,测算本项目预算资金约为(略)万元。

(三)服务内容

民政服务站主要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孤儿等(略)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6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根据现有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服务人群仅包括:(略)

(四)服务标准

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金安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每个社工站须配备2名及以上驻站社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脱离民政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县级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

(五)绩效评估

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接受每年年中和年末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站服务事项评估,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承接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六)服务期限

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项目(是/否)采用“暗标盲评”评审方式:(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融合民政资源增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民发【(略)】(略)号)“市、县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选用管理规范、服务专业、公信力好、筹集社会资源能力强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本项目符合财库【(略)】(略)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三)按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对小微企业执行政府采购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具体扣除比例详见采购文件评审办法。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按规定提供对应声明函,仅用于享受评审优惠,不做资格强制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略)日

地点:(略)

六、开启

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略)

2.质疑函内容、格式:(略)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请供应商登录账号后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CA办理成功的供应商须在网上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成功后用CA操作网上电子投标等相关事宜(包括在电子投标环节填写报价、上传文件等),操作教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略)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如:(略)

4.供应商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现场解密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本项目供应商解密及二次报价提交时间均不得超过(略)分钟,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十、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略) 辽宁省本溪县小市镇政府路(略)号 

联系方式: 王崇壮 (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辽宁嘉信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略) 辽宁省本溪县小市镇文化小区广场A座-(略)号 

联系方式: 王海峰 (略)   

邮箱地址: (略)@qq.com 

开户行:(略) 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支行 

账户名称:(略) 辽宁嘉信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 (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海峰

电 话: (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扫码快速发布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