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诸市镇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美丽乡村融合开发EOD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信息
| 所在地区: | 河南-郑州-中原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2日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驻马店市驿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略)
GF-(略)-(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部分 合同协议书 9 一、工程概况 9 二、合同工期 (略) 三、质量标准 (略)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略)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略) 七、承诺 (略) 八、订立时间 (略) 九、订立地点 (略) 十、合同生效 (略) 十一、合同份数 (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略) 第1条 一般约定 (略)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略) 1.2语言文字 (略) 1.3法律 (略) 1.4标准和规范 (略)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略)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略) 1.7联络 (略) 1.8严禁贿赂 (略) 1.(略) 知识产权 (略) 1.(略) 保密 (略) 1.(略)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略) 1.(略)责任限制 (略) 1.(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略) 第 2 条发包人 (略) 2.1 遵守法律 (略)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略) 2.3提供基础资料 (略)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略) 2.5 支付合同价款 (略) 2.6 现场管理配合 (略) 2.7其他义务 (略)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略) 3.1发包人代表 (略) 3.2发包人人员 (略) 3.3工程师 (略) 3.4 任命和授权 (略) 3.5指示 (略) 3.6 商定或确定 (略) 3.7会议 (略) 第 4 条承包人 (略)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略)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略) 4.4承包人人员 (略) 4.5分包 (略) 4.6 联合体 (略)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略)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略) 4.9 工程质量管理 (略) 第5条设计 (略)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略)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略) 5.3培训 (略) 5.4 竣工文件 (略)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略)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略)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略) 6.1实施方法 (略)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6.3样品 (略) 6.4质量检查 (略)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略) 6.6缺陷和修补 (略) 第7条 施工 (略) 7.1交通运输 (略) 7.3 现场合作 (略) 7.4 测量放线 (略) 7.5 现场劳动用工 (略) 7.6 安全文明施工 (略) 7.7 职业健康 (略) 7.8环境保护 (略)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略) 7.(略)现场安保 (略) 7.(略)工程照管 (略)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略) 8.1 开始工作 (略) 8.2竣工日期 (略) 8.3 项目实施计划 (略) 8.4 项目进度计划 (略) 8.5进度报告 (略) 8.6提前预警 (略) 8.7 工期延误 (略) 8.8工期提前 (略) 8.9暂停工作 (略) 8.(略)复工 (略) 第 9 条竣工试验 (略)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略) 9.2 延误的试验 (略)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略) 第(略)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略) (略).1 竣工验收 (略) (略).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略) (略).3 工程的接收 (略) (略).4接收证书 (略) (略).5竣工退场 (略) 第(略)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略) (略).1工程保修的原则 (略) (略).2 缺陷责任期 (略) (略).3缺陷调查 (略) (略).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略) (略).5承包人出入权 (略) (略).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略) (略).7保修责任 (略) 第(略)条 竣工后试验 (略) (略).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略) (略).2延误的试验 (略) (略).3重新试验 (略) (略).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略) 第(略)条 变更与调整 (略) (略).1发包人变更权 (略) (略).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 (略).4暂估价 (略) (略).5暂列金额 (略) (略).6计日工 (略) (略).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略).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第(略)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略)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略) (略).2预付款 (略) (略).3工程进度款 (略) (略).4付款计划表 (略) (略).5竣工结算 (略) (略).6质量保证金 (略) (略).7终结清 (略) 第(略)条 违约 (略) (略).1发包人违约 (略) (略).2承包人违约 (略) (略).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略) 第(略)条 合同解除 (略) (略).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略) (略).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略) (略).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略) 第(略)条 不可抗力 (略) (略).1不可抗力的定义 (略) (略).3 将损失减至小的义务 (略) (略).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略) (略).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略) (略).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略) 第(略)条 保险 (略) (略).1 设计和工程保险 (略) (略).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略) (略).3货物保险 (略) (略).4 其他保险 (略) (略).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 第(略)条 索赔 (略) (略).1 索赔的提出 (略) (略).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略) (略).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略) (略).4 提出索赔的期限 (略) 第(略)条 争议解决 (略) (略).1和解 (略) (略).2调解 (略) (略).3 争议评审 (略) (略).4仲裁或诉讼 (略) (略).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略) 第1条 一般约定 (略)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略) 第4条承包人 (略) 第5条设计 (略)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略) 第7条施工 (略)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略) 第9条 竣工试验 (略) 第(略)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略) 第(略)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略) 第(略)条 竣工后试验 (略) 第(略)条 变更与调整 (略) 第(略)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略) 第(略)条 违约 (略) 第(略)条 合同解除 (略) 第(略)条 不可抗力 (略) 第(略)条 保险 (略) 第(略)条 争议解决 (略)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略)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略)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市驿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河南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三)、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驻马店市诸市镇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美丽乡村融合开发EOD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诸市镇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美丽乡村融合开发EOD项 目工程总承包 (EPC) o 2. 工程地 点 :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 o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自 筹资 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驻马店市诸市镇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美丽乡村融合开发EOD项目位于位于我区诸市镇境内,总面积(略).(略)亩,主要内容包括:(略)化绿色低碳农产品种植及加工项目、和美丽乡村农业特色小镇项目,其中诸市镇汝河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包含湿地系统净化工程、生态护岸工程、底泥疏浚工程、人工曝气工程、终端污水处理设施和雨污分流工程等;现代智慧化绿色低碳农产品种植及加工项目等内容;和美丽乡村农业特色小镇包含大棚种植采摘区、田园观光研学区、农文旅综合服务区、滨水生态绿廊等,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 工作任务)。②施工:(略)工及责任期保修(养护)工作,以及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o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略) 年(略)月(略)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略)年(略)月1 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年(略)月(略) 日。 工期:自接到发包人开工令之日起总工期(略)个月,其中勘察设计周期(略)日历天,在勘察设计周期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勘察设计内容并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伍亿捌任壹佰贰拾叁万贰任肆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略).(略)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勘察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贰仟零肆拾贰万零贰佰壹拾叁元捌角捌分(¥(略).(略)元);适用税率: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捌佰陆拾壹元壹角陆分(¥(略).(略)元) ,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贰拾陆万肆仟叁佰伍拾贰元柒角贰分(¥ (略).(略)元);其中勘察费¥(略).(略)元 ,设计费¥(略).(略)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叁万元整(¥(略).(略)元);适用税率:(略)(略)%,税金为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贰任捌佰叁拾壹元捌角陆分(¥(略).(略)元) ,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叁万柒任壹佰陆拾捌元壹角肆分(¥(略).(略)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伍亿伍仟贰佰壹拾捌万贰仟贰佰柒拾伍元叁角(¥(略).3元);适用税率:9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任伍佰伍拾玖万叁仟零叁拾壹元玖角(¥ (略).9元) ,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伍亿零陆佰伍拾捌万玖仟贰佰肆拾叁元肆角(¥(略).4元); (4)暂估价 (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 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略) 年.(略)月(略)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 拾 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略) 驻马店市驿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略) 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王天亮法定代表人:张嘉凯 委托代理人:张帅委托代理人: 电话:(略)-(略)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ycqtxgs@(略).com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有 限公 司天津河西支行司驻马店天 中支行 账号:*(略)账号:*(略) 承包人:(略)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 地址:(略)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略) 号 邮政编码:(略)法定代表人:于立军委托代理人: 电话:(略)-(略) 传真: 电子信箱:(略)@qq.com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账号:0*(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略).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略)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 件。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 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略)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略)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公式中:(略) P?---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略)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B?+B?+……+B=1; F(略);F+2;F1?;……F——- 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后一天的前(略)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1;F??;Fo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略).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 为当期价格指数。 (略).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略).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略)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略).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略)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略).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略).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 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略).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略).2预付款 (略).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略).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略).3工程进度款 (略).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略)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略).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略).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略)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略)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略).3.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4付款计划表 (略).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略).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略).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 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略).5竣工结算 (略).5.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略).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略).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略).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略).5.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略)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略)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略)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 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略).5.3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 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略).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略).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略)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略).3款[缺陷调查]处理。 (略).6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略).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 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略).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略)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略).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略).7终结清 (略).7.1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终结清申请单。 (略).7.2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起视为已颁发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略)条违约 (略).1发包人违约 (略).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略).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略).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略).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略)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略).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2承包人违约 (略).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略))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略).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略).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略).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略)条合同解除 (略).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略).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略).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略)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略)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略)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略)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略)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略)天; ((略))工程师根据第(略).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略).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略).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略)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略)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略).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略).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略).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略)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略)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 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略)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略)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略)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略)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略).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略)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略)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略)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略)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 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略).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略)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略).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略).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略)条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略)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将损失减至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略).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略).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略).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略)天或累计超过(略)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略).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略)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略)条保险 (略).1 设计和工程保险 (略).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略).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略).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略).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略).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略).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略).3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略).4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 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略)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略).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5.1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5.2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略).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略).5.4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略)条索赔 (略).1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略)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终索赔报告,说明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略).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略)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略)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 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4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略).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略).7款[终结清]提交的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略)条争议解决 (略).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 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略)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略)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略).3.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 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略).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略)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略).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 同 1.1.1.(略)其他合同文件:(1)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来往函件;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补充协议、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洽商等文字形式的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略) 1.1.3.(略)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图设计所占面积 1.1.3.(略) 临时占地包括:按 通 用条款执行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o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按 通 用 条款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o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略)知识产权 1.(略).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 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 发 包人所属 1.(略).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 包 人 负 责o 1.(略)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略)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高限额为勘察设计、施工等对应结算价款的2%o 1.(略)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双 方协商o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o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略)按通用条款执行。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o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不提供 3.6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略)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o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略)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o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o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鲍俊;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皖*(略)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3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赔偿。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及技术员每月不少于(略)个工作日在施工现场,需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略)元,多次发现可多次处罚。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需更换项目经理,需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略)万元违约金。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0.5%。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o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略)每次支付违约金(略)元。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支付违约金(略)元。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o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o 4.6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略)行协商。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上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略)承包人进行施工图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时间为:(略)审核后7日内,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o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略)工程符合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约定颁发了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o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o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o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略)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略) o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合同生效(略)天内上报总体设计、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每月(略)日提交下一月的工程进度计划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在收到项目进度计划后(略)天内应向承包人作出批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复的计划执行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o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天 o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天 0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o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0 8.7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的,延误不超过(略)日的,每延误一日的误期赔偿金额(略)元人民币;延误超过(略)日的,超过(略)日期间的误期赔偿金额按合同协议书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8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按通用条款执行_。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o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o 第(略)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略).1竣工验收 (略).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o (略).3工程的接收 (略).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略).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4接收证书 (略).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收到 申请28天 内 (略).5竣工退场 (略).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o (略).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o 第(略)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略).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略)个月。 (略).3缺陷调查 (略).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略)小时内。 (略).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略)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略)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略).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 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o 第(略)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略).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略).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 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 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o 第(略)条变更与调整 (略).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略) (略).3变更程序 (略).3.3变更估价 (略).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略).4暂估价 (略).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o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9 (略).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略).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o (略).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略).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水泥、电缆电线、砂、石材(块石、碎石)、管材管件、苗木、汽柴油)为可调价材料,以(略)年第4期驻马店市工程造价信息为基价,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按±5%调整超 出部分。 第(略)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略).1合同价格形式 (略).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略)计价方式及依据:(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①计价依据:(略)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HA(略)-(略)-(略))、《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略)-(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略)》(E园林绿化工程)、《河南省市政公用设置养护维修预算定额》、《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 程概预算定额》((略)版)、《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略)版)、《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定额及补充解释有关配套文件,国家、省、市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如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人工费指数、机械类指数、管理类指数按照河南省发布的价格指数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基期价格指数、基期工日单价按豫建标定【(略)】(略)号文执行;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期驻马店市造价信息执行,材料调差按照施工当期形象进度据实调整(材料调差的金额不再参与下浮),驻马店市信息价中没有的,参照郑州市造价信息(季度)执行,若都没有的,双方认质认价,认质认价不参与下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增值税等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按河南省有关规定足额计取,不参与下浮;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照定额规定足额计取;措施项目费(包含单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不参与优惠。除以上约定外,其他费用均执行优惠率。 ②上述定额没有的定额子目或者没有施工做法类似的定额子目,可另行借用河南省发布的其它计价定额的子目,或者参考市场双方定价; ③因发包人要求变更引起的设计变更等因素的调整:(略)价的执行定价;没有定价的能执行上述相关专业消耗量定额子目的,按定额计价执行。 工程结算: (略).2预付款 (略).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详 见 付 款 方 式 (1)勘察设计部分付款方式:(略)同签订生效后7日之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价款的(略)%作为预付款;图纸经图审合格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勘察设计费的(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勘察设计费结算价的(略)%。若承包人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联合体,工程勘察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执行联合体协议约定。付款前承包人按 付款金额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施工部分付款方式:(略)付款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扣除,按每月实际支付金额的(略)%比例扣除。每月按工程进度款的(略)%给予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进度款的(略)%,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略)%,剩余3%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全部工程结算价款。 竣工结算:(略)后,承包人(略)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4份,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为盖章签字齐全的原件,否则视为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工程施工结算价=(确定的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工程结算调整价)×中标报价系数(人工费、措施费、规费、税金、没有信息价进行市场定价的材料及项目不参与下浮) 项目终结算总金额=勘察设计费结算价+施工结算价(经审计的竣工结算价) 若需财政审计,以财政审计为准。 该项目若分子项实施,则可按子项进行分别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略)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略).4付款计划表 (略).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略).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 发 包人 要求 (略).5竣工结算 (略).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个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一式六份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便于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提供基础资料,避免因资料缺失,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分歧。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 发 包 人 要 求 (略).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_。 (略).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o (略).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o (略).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略).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略)条争议解决 (略).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按通用条款执行o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_o评审机构:/o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责任方承担费用 (略).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略)/ o (略).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9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 1) 向驻 马 店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项目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市驿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河南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三)、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四)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驻马店市诸市镇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美丽乡村融合开发EOD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施工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2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略)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略)/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略) 驻马店市驿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L 地址:(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风街道东平路与汝宁路交叉口西开发区紫云路(略)号 北角六创谷汽车零部件创新产业邮政编码:(略) 园C(略)号厂房第1至3层(略)-(略)法定代表人:黄友保 邮政编码:(略)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 学思 电话:(略)-(略) 委托代理人:/传真: 电话:电子信箱:admin@sagf.cn 传真:(略)开户银行:(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电子信箱:ycqtxgs@(略).com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略) 账号: 承包人:(略)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包人:(略) 河南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J(略)MA9LM4REXU 地址:(略)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五十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与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ycqtxgs@(略).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开户银行:(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有 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司驻马店天 中支行 账号:(略)*(略)账号:*(略)1 承包人:(略)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略) 号 邮政编码:(略)法定代表人:于立军 委托代理人:/ 电子信箱:(略)@qq.com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账号:0*(略)(略)
①勘察设计:(略)勘测、设计及后续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现场的指导及监督、后续工程招标配合、必要的技术规范书的编制、及时参加工程验收、驻场服务等,协助完成其它与工程设计相关的
刘天顺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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