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66号
| 所在地区: | 湖南-常德-武陵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负责人尹国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斌,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功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略)年5月7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常鼎人社监告知字〔(略)〕1号,下称《告知书》),于(略)年6月(略)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略)年7月(略)日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行政复议的终目的是为了对其自己是国网鼎城电力公司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问题予以确认)。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略)
申请人称:(略)
一、案涉投诉事项依法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申请人投诉的核心,是用人单位拒不落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用工身份、违规核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退休待遇,该行为明显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职工待遇核定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被投诉单位拒不纠正身份及待遇错误,属于典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片面界定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处理的结论,属于对法定职责的错误理解。
二、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未尽到指引、处置义务工龄认定、职工身份核实、养老金及退休待遇核定,均属于被申请人主管业务范畴。即便被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渠道不宜直接处理,也应当结合人社部门内部职能分工,将诉求分流至对应业务科室办理,同时向申请人作出清晰、明确的维权指引。但被申请人仅简单出具告知书一推了之,未开展任何调查、分流、协调工作,属于行政履职不到位。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程序存在瑕疵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未向申请人、用人单位核实相关事实,未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径直作出不予处理的告知决定,未遵循行政行为公正、审慎的基本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出具的常鼎人社监告知字〔(略)〕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事实认定有误、适用依据不当、履职不符合法律规定,已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本人投诉事项依法履职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规定,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被招收单位认定并恢复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不属于劳动监察事项内容,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即申请人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至于申请人的其他要求,均依附于其职工身份。其反映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福利待遇争议等等,均属于劳动仲裁范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走劳动仲裁程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对此是明知的,其早在(略)年2月(略)日就已经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向其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救济渠道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因此,申请人的诉求只能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申请人现在放弃民事程序走行政程序的路子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略))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略)
(略)年(略)月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人事(职工)档案审核申请业务要素信息表》载明申请人的女职工岗位类别为非管理岗、(略).1-(略).9为视同缴费年限时间段、申请原因为正常退休、退休时间(略)年(略)月。(略)年3月(略)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以常德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常劳人仲不字〔(略)〕第(略)号),仲裁文书载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下列第1项。1.其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经查,申请人系国有企业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略)年5月6日,申请人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鼎城电力公司)为被投诉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请求:(略)
本机关认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款、第十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定职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略)年5月7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常鼎人社监告知字〔(略)〕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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