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情况
为大连理工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肿瘤研究所)提供满足医疗责任保险风险保障需求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方案。服务方案齐全,有合理的承保和理赔实施方案。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包括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保障医疗机构在经营、诊疗、院内公共区域管理过程中,因医院过失、设施缺陷、管理疏漏等,造成就诊患者、探视家属、院内访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医院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类别:(略)
1、保险赔付限额:
(1)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3)累积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4)精神损失抚慰金每位患者限额不少于5万元
(5)免赔额:(略)
(6)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金额:(略)
(8)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方式:(略)
(9)保险公司需认可经由司法诉讼及医疗纠纷调解结论,包括医疗纠纷调解中聘请省级专家咨询意见的结论,并可以时间为采购人现场提供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服务。
★三、保险类别:(略)
1、保险赔付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2)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不含死亡)
(4)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5)每次事故死亡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6)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少于(略)万元
★四、服务内容:
本项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实现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宜,确保医院医疗安全,投标人须具备全面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采购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发现期内向采购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投标人(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标人(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采购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二)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四)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五、服务要求:
1、投标人(保险人)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配置专业的服务人员,便于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2、投标人(保险人)应当配置专业人员完成医责险理赔核定工作,提供专业的一对一理赔协助服务
3、投标人(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提交不少于一份专业的医院保险风险管理建议书,对医院进行风险调查、识别、分析与评估。
4、投标人(保险人)受理案件后须协助配合采购人收集案件相关资料,否则,不能因索赔资料不完整对案件进行减赔及拒赔。
5、投标人(保险人)收到案件索赔资料齐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报告,重大疑难的特殊案件可延长至(略)日。
6、投标人(保险人)需协助医院案件处理、整理资料、理赔等工作。
7、投标人(保险人)当案件处理索赔中出现争议问题,须执行由第三方出具的案件处理意见书。
8、投标人(保险人)每月向医院通报案件理赔服务及进展情况。
9、投标人(保险人)保证服务小组到位,实行 (略) 小时应对纠纷案件处理。
(略)、投标人(保险人)需为采购人提供常态化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执业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置专项培训服务以及专业化全员培训服务,并可根据医院需求提供岗前培训、应急专项培训及现场辅导,所有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供应商需结合医疗行业新规及医院实际风险情况定制培训内容,落实培训考核与成果归档,全程保障培训质量
(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的纠纷案件经医患双方和解的,经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或专家组评鉴结果达成结案的,或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案的,投标人(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理赔结案。
(略)、案件赔付:(略)
投标人(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采购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费用,投标人(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
(略)、投标人(保险人)需认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全程参与医疗纠纷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及案件理赔,做到调赔结合。
(略)、投标人(保险人)需认可经由司法诉讼、医学会鉴定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医疗纠纷调解结论,并可以为采购人提供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服务。
注:(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采购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视频”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采购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视频”;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备份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介质形式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