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西泉镇蒋村烘干房出租项目
| 所在地区: | 安徽-滁州-凤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凤阳县西泉镇蒋村烘干房项目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凤阳县西泉镇蒋村烘干房项目出租 项目编号 (略)HDWNA(略) 委托方 凤阳县西泉镇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略)年9月3日(略):(略)(略)6年9月(略)日(略):(略)(略)6年9月(略)日9:(略)(略)6年9月(略)日(略):(略)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略)6年9月3日(略):(略)(略)6年9月(略)日(略):(略)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项目详情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凤阳县西泉镇蒋村烘干房项目出租 烘干房面积(略)㎡,烘干机3套 3 2.(略) 0.3 1.标的坐落位置:蒋村 2.其他需意向承租人注意的情况:(略) 项目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项目的证载/租赁用途为粮食烘干。 2.承租人使用上述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项目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略)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2.履约保证金为0.3万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原额原途径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3.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项目租金的依据,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项目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项目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项目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项目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项目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项目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项目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钢构大棚项目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项目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综合养殖加工项目出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项目登记 登记时间:(略)(略) 年9 月(略) 日9:(略)(略) 年9 月(略)日(略):(略) 登记地点: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注意事项:(略) 项目竞价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略)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入股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注:(略)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履行合同备案及交易保证金退付手续后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大棚经营权入股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联系电话:(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肖书记,联系电话:(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主任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技术咨询电话 (略)-(略)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略)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2: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略) 注:(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略) 我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略) 附件4: 承 诺 函 致:(略)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略)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项目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 项目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条:(略) 项目坐落于间数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项目须符合项目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项目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略) 项目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其中:(略) 第三条:(略) 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小写:(略)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略)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小写:(略)。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小写:元),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略)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项目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项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项目时应保证项目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项目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略)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项目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项目时应保证项目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项目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项目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项目。 第七条:(略) 1.项目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项目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项目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项目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项目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项目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项目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项目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项目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项目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项目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项目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项目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项目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项目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项目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项目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略)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项目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项目拆迁范围的。 2.因项目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项目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项目,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项目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小写: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项目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项目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项目,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项目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小写:元)。 4.如因该项目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