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市监处罚〔2026〕187 号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当事人:(略)
住所(住址):(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略)年1月(略)日,我局接到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长县检移〔(略)〕2号《关于移送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情况的函》和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略))湘(略)刑初(略)号《刑事判决书》:(略)
经查明:(略)
另查明:(略)
(略)年1月(略)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未接电话;(略)年1月(略)日,执法人员将长县市监询通〔(略)〕(略)号《询问通知书》邮寄至当事人户籍登记地址,(略)年2月(略)日,执法人员通过长沙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再次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略)年4月(略)日,执法人员通过长沙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公告送达编号为长县市监限提((略))(略)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仍未在期限内来配合询问调查。(略)年6月(略)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安乡项大鲸港镇铁板洲村民委员会邮寄长县市监协查〔(略)〕(略)号《协助调查函》,上述村民委员会于(略)年7月7日向我局复函,复函中称当事人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略)
证据二:(略)
证据三:(略)
证据四:(略)
证据五:(略)
证据六:(略)
证据七:(略)
证据八:(略)
证据九:(略)
(略)年7月(略)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公告送达了〔(略)〕(略)号长县市监罚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综上,本局认为:(略)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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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8月(略)日
相关附件下载:(略)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