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改造项目[补充通知]
| 所在地区: | 福建-三明-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关于《沙县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一) 公告编号:(略) 项目编号:E(略) 各潜在投标人: 为进一步明确本项目报价方式及中标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防范不平衡报价风险,保障招标人与中标人合法权益,现对《沙县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改造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略) 条 投标阶段报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招标阶段,投标人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以下三项报价: (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价; (二)管径(略)及以上污水管网运维费单价;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单价。 其中,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投标单价高限价:(略) 第二条 中标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编制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清单内每一项子目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子目综合单价; (二)各子目合价汇总后的建筑安装工程总价,必须与中标人投标施工总价保持完全一致; (三)清单子目、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应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增减、调整或遗漏;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招标人审核通过后,作为合同组成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违约处理 若中标人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子目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子目综合单价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将清单退回中标人,要求其在5工作日内限期修正。中标人拒不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放弃中标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条 设置目的与结算规则 本设置的目的在于防范不平衡报价风险,避免中标人通过压低投标总价中标、抬高清单内部分子目单价、在结算时利用工程量增量或工程变更超额获利,从而引发审计风险与结算争议。 本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综合单价按合同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单价执行。 第五条 其他 本澄清公告未尽事宜,仍按原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澄清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对本澄清公告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备注:(略) 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略) 日期:(略)
投标人须知修改/增补条款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5条内容为: 5、工程建设部分:(略) 现修改为: 5、工程建设部分:(略) 5.1 报价补充约定 5.1.1 本项目投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仅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价、管径(略)及以上污水管网运维费单价、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单价三项报价。 5.1.2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为蓝本,编制完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可编辑Excel版及加盖电子签章PDF版)。 5.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清单内各分项(子目)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项(子目)综合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费率计算的,其费率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 (2)清单汇总后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价必须与中标人投标施工总价完全相同; (3)清单子目、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应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增减、调整或遗漏; (4)暂列金额(略).(略)元(大写:(略) 5.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招标人审核通过后,作为合同组成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1.5 若中标人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分项(子目)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项(子目)综合单价情形的,招标人有权退回并要求中标人限期修正;中标人拒不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1.6 本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综合单价按合同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单价执行。 5.1.7 本条设置目的在于防范不平衡报价风险,保障招标人与中标人合法权益,避免因清单单价偏离控制价而引发审计风险与结算争议。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略)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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