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竞买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3、竞买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
4、竞买人未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kyqgs.mnr.gov.cn)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和“异常名录”。
5、竞买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情况。
6、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登记。
8、竞买人不得挂靠他人名义报名。否则一经核实,取消竞买资格。
9、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并需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挂牌起始价的有效资信证明,有效资信证明不包含交易保证金)。
(略)、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底价不低于起始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其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在挂牌报价期内无人报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宣布挂牌不成交;报价低于底价的,交易平台系统不予受理,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该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交易平台系统公布当前高报价,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详见挂牌文件。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采存在不可预测因素,有一定技术风险、安全风险和市场风险,应谨慎投资。出让人对采矿权所作的描述、评价、介绍或提供的资料,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任何担保,竞得人投资所产生的开采风险和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因受法律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变化调整及其他因素等影响,致使未能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出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竞买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出让文件,实地踏勘充分了解出让标的,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变化以及受矿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纠纷问题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慎重决策。
(三)竞买人应全面、仔细阅读有关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仅指该采矿权范围内开采相关矿产资源的权利,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开采,按相关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电力、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利、生态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矿山开采对周边村屯、企业及群众的影响,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因有关物权产生纠纷而造成无法正常开采的,竞得人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出让方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五)如果涉及开采区域内的土地、道路、地上物、房屋、高压线路、生产设施设备等动迁补偿,由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六)竞得人要秉持绿色开采理念,开采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七)竞得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八)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业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对采矿权出让交易实施过程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出;对采矿权权属及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参照《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取消竞得人资格并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告,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进行记录、管理、公开,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出让人有权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解除合同:(略)
十一、其他内容
(一)开采区域范围及开采深度内非本次出让的埋藏物和其他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让范围。
(二)本次出让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略)〕(略)号)要求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出让人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底价确定的重要参考。矿种矿业权底价评估值不包含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开采。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采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许可,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
本公告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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