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部分固定资产及房屋建筑物报废处置
|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包河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7日 |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部分固定资产及房屋建筑物报废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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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部分固定资产及房屋建筑物报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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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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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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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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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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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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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及房屋构筑物,主要包含医疗设备、通用设备及房屋构筑物等。其中房屋构筑物大部分已拆除,仅余一间活动板房尚未拆除。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拟处置资产均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和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将转让标的以任何方式再次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活动。因受让方私自违规处置标的资产造成的各类纠纷和事故,相关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国承钦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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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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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履约保证金为(略)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仅向受让方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参照《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合财资〔(略)〕(略)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开具的财政票据金额为转让价款扣除(略).5元资产评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委托方将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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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意向受让方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至现场踏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标的现状。转让标的共存放在以下三处地点,三处存放地点分别集中踏勘安排如下: (1)(略)年9月(略)日上午9:(略) (2)(略)年9月(略)日下午2:(略) (3)(略)年9月(略)日上午9:(略) 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意向受让方提前踏勘时间(略)分钟到达指定集合地点,过时不候,凡因违规操作所引发的各类风险及后果,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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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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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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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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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在委托方协助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清运工作。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零星拆解,要服从委托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清运完成后,受让方须将标的现场清理干净。 4.转让资产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卸、清运、残料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6.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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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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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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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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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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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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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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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重要提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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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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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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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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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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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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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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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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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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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本项目统一时间踏勘,具体详见本公告“标的展示”。联系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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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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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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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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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国承钦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国承钦安资评报字((略))第HF(略)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略);)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略)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略).(略)),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清运工作。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在甲方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零星拆解,要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清运完成后,乙方须将标的现场清理干净。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一)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本项目成交后甲方仅向乙方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参照《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合财资〔(略)〕(略)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开具的财政票据金额为转让价款扣除(略).5元资产评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将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转让标的再次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因乙方私自违规处置所造成的各类纠纷和事故,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后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0.3%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略)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略);(略).(略))。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0.3%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略)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略);(略).(略))。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