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79号

2026-09-02 湖南-常德-鼎城区
所在地区: 湖南-常德-鼎城区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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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略)〕(略)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略)〕(略)号 来源:(略)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法定代表人钱小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敏,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睿,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略)年6月(略)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略)〕第(略)号),于8月4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略)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略)

申请人称:(略)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略)

另申请人援引的《关于对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问题的批复》(公治〔(略)〕(略)号)系针对旅馆业旅客登记场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身份的核验程序无关,而且申请人引用的《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亦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依据,不对被申请人产生拘束力。

二、申请人系职业索赔人,以赔偿为目的,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经(略)平台对姓名“杨春雷”和电话号码“(略)****(略)”组合的查询,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近一年提起的举报、投诉等相关案件已达(略)起。其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重复性、目的性特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是以“生活需要”为名,通过高频举报、施压调解、要挟赔偿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也严重挤占、浪费行政执法与司法资源。申请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相关规定,申请人与涉案不予立案决定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其复议申请应依法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略)

6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软件向微信名“天空之城”、微信号“wxid_************(略)”的账户发送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的消息。该“天空之城”以申请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微信软件进行了沟通,申请人以“身份证件已发”为由,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及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

6月(略)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略)〕第(略)号,以下简称《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略)

被申请人于(略)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被申请人将该决定送达至了申请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法地址。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略)年6月(略)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常鼎市监不受〔(略)〕第(略)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略)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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