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2.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3. 具备与矿产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设有底价,报价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1. 矿产资源开采投资具有不可预见性的风险,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通过自行实地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该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审慎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矿业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2. 本次出让标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竞得人需解决站房建设、井台建设等所涉及的用地问题。涉及的道路使用、供水、供电、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周边群众关系等事宜,由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
3. 上述采矿权涉及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竞得人应与油气矿业权人协商签订互不影响及权益保护协议。
4. 采矿权出让收益按成交价缴纳后,还需每年以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出让收益率。出让收益率:(略)<(略)℃,3.6%;(略)℃≤T<(略)℃,4.2%;T≥(略)℃,4.7%。
5. 采矿权竞得人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采矿权人应依法依规编制《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凭取水许可证等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海、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手续的,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
6.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应按照“企业设立、政府监管、满足需求、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账户并足额计提费用。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并承担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的采矿权有异议的,应在报名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对电子交易系统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2小时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平台提出。对交易过程有异议的,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前以书面方式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按照公告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 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 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 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4. 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 采取行贿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6.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联系方式:(略)
本公告在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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