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6期)

2026-09-07 湖北-武汉-青山区
所在地区: 湖北-武汉-青山区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7日
招标采购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7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都市硒客餐饮馆使用的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3月(略)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略)号武钢硅钢机电园区6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都市硒客餐饮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5月8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略)C),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都市硒客餐饮馆接受抽检的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5月(略)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未收到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报告及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其违法线索移交至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所有腌腊肉制品严格密封冷藏保存,避免油脂氧化;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武汉市青山区楚莱菜餐饮店使用的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4月1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略)号五楼C馆C(略)C(略),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楚莱菜餐饮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5月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略)C),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腊肉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5月(略)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未收到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报告及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8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其违法线索移交至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略)年5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三、武汉市青山区宜日鲜超市使用的腊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4月(略)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街道建设十一路城投秀水青城3号楼4号、5号、6号、7号、8号、9号商铺一层,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宜日鲜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6月3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A(略)C),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宜日鲜超市接受抽检的腊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未收到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报告及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其违法线索移交至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所有腌腊肉制品严格密封冷藏保存,避免油脂氧化;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四、武汉市青山区滨江穆记卤味店销售的鸡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5月(略)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青山滨江综合市场卤菜区门A3((略)街),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滨江穆记卤味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6月(略)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略)),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滨江穆记卤味店接受抽检的鸡爪(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现场卤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略)〕(略)号)。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组织全体员工食品安全培训,规范人员操作;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五、武汉市青山区连丰食品店销售的小台芒和鲜活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5月(略)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车站社区招商一江璟城建设七路(略)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连丰食品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6月(略)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J(略)、No.J(略)),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连丰食品店接受抽检的小台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鲜活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未收到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报告及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其违法线索移交至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组织全体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六、武汉市青山区正闵食品店销售的鲜活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5月(略)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街道红钢四街2号1栋1层附(略)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正闵食品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6月(略)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J(略)),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正闵食品店接受抽检的鲜活黄骨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略)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未收到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报告及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并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其违法线索移交至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相关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七、武汉市青山区牛振兴鲜肉包子店销售的甜馒头(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6月4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钢花综合市场一楼门面G(略)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牛振兴鲜肉包子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7月7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A(略)C),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牛振兴鲜肉包子店接受抽检的甜馒头(自制)中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7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略)〕(略)号)。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停止使用不合格甜味剂,更改生产配方;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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