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政府-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江西-吉安-万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2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肖淑芬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略) 年版)》序号(略)违法行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规定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略)
2.万安县老石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花红辣椒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略) 年版)》序号(略)违法行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规定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略)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