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运集团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所持2台大型普通客车报废处置
| 所在地区: | 四川-广元-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9日 |
| 四川广运集团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所持2台大型普通客车报废处置 |
| 标的名称 | 四川广运集团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所持2台大型普通客车报废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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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略)SC(略) | 转让底价 | 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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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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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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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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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根据国务院第(略)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质的合法的企业法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报名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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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交易标的详见《车辆处置明细表》,现停放于广元市长途汽车站(看车联系电话:(略)先生(略);川H(略),石先生(略);邹先生,(略);看车时间:工作日电话预约)。交易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表明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买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证、年审、保险、违章、限行范围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特别提示(一):(略)
特别提示(二):(略)
三、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转受双方按车辆现状进行移交,车辆移交前的违章记录由原车主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等)。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保管场地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移交后车辆权属归受让方所有,若出现违章、安全事故以及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转让方无关。本次转让车辆的运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由转让方承担。
四、本次交易标的物为报废车辆,仅用于报废处置,不得继续上路行驶或转作其他用途。成交后,受让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对车辆完成报废、拆解与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结车辆登记注销手续,取得注销证明。受让方须确保报废车辆拆解流程规范,并对拆解后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电瓶、各类电路板等)依法依规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环保义务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五、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定生效且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转运,(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收证明,(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注销证明),并向转让方提供拆解相关照片、视频。
六、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七、挂牌价为含税价,本次标的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应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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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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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 扫码快速发布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