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披露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承租方,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终承租方应当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的全部租期租金及全部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双方应于交纳上述款项后(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租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合同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转款说明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略) 日内,完成标的移交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终承租方承担。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4、对承租养殖棚圈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5、承租养殖棚圈的维修改善要求:(略) 6、转租的要求:(略) 7、税费的负担:(略) 8、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9、承租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造成承租养殖棚圈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承租方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养殖棚圈擅自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养殖棚圈并解除合同。 (略)、承租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 (略)、标的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出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设施、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设施,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略)、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