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保险经纪服务院内调研
| 所在地区: | 江苏-南京-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9日 |
发布时间:(略)
一、项目背景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略)〕(略)号)、《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国卫医发〔(略)〕(略)号)、依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略)】(略)号)、原省卫生厅与江苏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苏政办发【(略)】(略)号)、《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补充意见》(苏卫医【(略)】(略)号)、原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医【(略)】(略)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服务内容
本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
1、服务险种:(略)
2、服务期限:(略)
3、数据信息平台要求:(略)
三、商务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谈判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3.1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 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5、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与磋商。
四、技术要求
1、服务地点:(略)
2、业绩要求:(略)
3、服务团队要求:(略)
4、保险经纪机构工作职责
(1)协助制定医疗责任保险安排计划及工作方案;
(2)根据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特点和需求,协助制定适合医疗机构的医责险方案,建立科学的费率浮动机制;
(3)协助拟定保险公司的采购条件,协助签订保险采购协议;
(4)协助医疗机构办理投保、理赔等服务,提供(略)小时保险咨询服务;
(5)全程参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参与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建立医责险赔案数据库,定期向医院提供医责险投保情况、赔付情况、医疗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成因等,提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建议;
(6)协助组织和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等;
(7)建立医疗纠纷评估的专家库;
(8)定期为采购人提供医疗风险防范与保险知识培训;
(9)协助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略))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与医疗纠纷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的事项;
((略))提供其他专业特色服务,如数据分析统计、风险管理服务、日常服务等
五、调研形式:(略)
六、报名联系人:(略)
七、报名截止时间:(略)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媒体发布,报名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医院官网或公告栏有关本调研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公告导致误差,其责任由报名人自行承担。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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