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指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江苏-扬州-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扬建工〔(略)〕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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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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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建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包行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略)〕(略)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略)〕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扬建规〔(略)〕3号),我们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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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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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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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制定目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通过设计、采购、施工的一体化深度融合,实现了项目各环节的无缝衔接与高度协同,能有效缩短建设周期、控制总价风险,从而整体提升项目的综合效益。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依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总承包发包适用范围。建设单位应综合考量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科学确定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设计、采购、施工任意一项工作内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应招尽招要求。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名义规避招标、实施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违规转为谈判、询价或者直接发包。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中,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略)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略)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略)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仅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核心内容,征地拆迁、投资股权合作、后期运营等非建设类内容不适宜纳入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立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方可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须全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流程,方可启动招标工作。
第四条 发包初步方案编制。招标人承担发包初步方案编制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项目整体布局、建设实施时序、投资体量、专业关联性等要素,科学统筹划定招标标段。发包初步方案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标段发包内容、发包模式、合同估算价等核心内容。研判标段划分、分段发包合规风险,落实防控举措,发包初步方案须经专项研判、内部审议、集中决策,并将研判资料作为内部资料留存。严禁肢解拆分完整单位工程,不得以拆分标段、违规分段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及行业监管。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智能建造、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城市更新、BIM全过程应用、“六张网”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五条 开展总承包发包论证。确定采用总承包发包的项目,在前期资料齐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等核心建设内容明确后,招标人应当精准划定发包权责边界,逐项完整列明设计、物资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缺陷责任期保修等全周期工作内容;明确工程实施范围、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管控目标、总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前置化解合同权责不清、变更签证泛滥、结算争议频发等行业隐患。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专项研判、内部审议、集中决策等方式,确定满足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终结论材料在发包初步方案的标段申报环节上传。
第六条 规范专业工程发包。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同一立项中,依附于主体工程的配套专业工程,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承包范围统筹发包,严禁建设单位将配套专业工程拆分出来单独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体量偏小、功能单一、工艺简易的小型修缮、零星改造项目,引导招标人优先选取传统施工发包模式。
第七条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对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略)版)》(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结合项目规模、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评标办法应当在《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新技术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专项评审因素,细化评审标准;同步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技术落地要求、考核标准、履约奖惩措施,推动投标承诺转化为工程实施刚性约束。
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可研、初设编制及评估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招标人已公开前述前期成果文件的,可依法参与投标。
第八条 规范暂估价事项。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暂估价发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鼓励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严禁违规指定承包单位、简化发包流程。
第九条 规范评定分离模式应用。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国有资金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定标委员会组建规则,全面落实人员回避、集体决策、全程归档等管理要求,主动公开评标结果及关键定标信息,确保评定标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条 落实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招标发包与履约管理全链条闭环管控,全面压实各方建设主体责任,发承包双方须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依规公示。从严整治转包、违法分包乱象,明确总承包单位不得分包设计、施工核心业务,工程主体结构须自行实施;桩基先行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的基础上,可先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除桩基工程单独立项外,严禁建设单位将桩基工程单独发包。
第十一条 强化实施两场联动。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常态化开展标前标后联动监管,通过招投标系统、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和实名制系统的动态核查与比对,严查中标人员与现场人员一致性,严查现场人员与实名制考勤人员一致性,严查项目负责人高分中标、擅自变更、循环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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