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不含港澳台)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按照且只通过上列途径和方式,证实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即认定为符合本采矿权出让项目的竞买人资质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确定竞得人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首次报价应不低于起始价+1个加价幅度,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人民币(略)万元的整数倍。
按照价高者得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二)签订《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将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以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网站、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略)个工作日。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详见本公告第九项)。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保证金等经济风险。
(二)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中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与实际开采客观存在误差,对此,出让人、交易平台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
(三)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与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小距离,矿山作业范围与道路交通、水利、电力、建筑等重要设施小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文物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上述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竞买人应当充分考虑,慎重决策,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答复。地址:(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未签署出让合同、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未办理勘查许可证登记致使出让不能继续的竞得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以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网站、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标的瑕疵的影响。出让项目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得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四)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须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等相关要求,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本次挂牌成交价。
(六)竞得人进入矿山基础建设阶段,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正式投产后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七)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八)本宗采矿权出让收益需一次性缴清。
(九)咨询电话:(略)
本公告在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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