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农药生产诚信档案的说明

2026-09-11 河北-廊坊-
所在地区: 河北-廊坊-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11日
招标采购正文
关于公布农药生产诚信档案的说明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按照该条例要求,市局以“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数据为基础,结合相关县(区)补充报送的相关数据,在征求相关县(区)农药主管部门意见并获得同意后,梳理形成《(略)年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及《(略)年农药生产诚信档案》。 现拟将上述两份诚信档案在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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