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11号

2026-09-07 湖南-常德-鼎城区
所在地区: 湖南-常德-鼎城区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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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略)〕第(略)号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略)〕第(略)号 来源:(略)

当事人名称:(略)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略)年7月,鼎城区医保局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下进行局专项行动,发现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中心卫生院涉嫌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问题。

经局领导批准,(略)年8月(略)日,对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中心卫生院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略)年7月1日至(略)年6月(略)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重复收费-同时收取门诊静脉输液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略)年版)》(常医保发〔(略)〕3号),(略)-1门诊静脉输液(输血)指在门诊单纯输液,包括输液床椅费、护理费,基层价格(略)元/次,患者梁珍(门诊号BR(略)),诊断:(略)

2.过度检查-降钙素原测定。根据临床检验,降钙素原测定是一种通过测量人体血液中的降钙素原含量,辅助判断患者是否存在细菌感染以及评估感染严重程度的检测项目。患者李松山(住院号(略)),诊断:(略)

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复方氨基酸((略)AA-V)。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略)年)》(湘医保发〔(略)〕(略)号)凡例第四章限定支付范围第十四条:(略)

以上问题共涉及金额(略).(略)元,涉及医保基金(略).(略)元,核减已退回医保基金(略).(略)元,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略).(略)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略).(略)元,职工医保基金(略).(略)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略)

证据二:(略)

证据三:(略)

证据四:(略)

证据五:(略)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略)年8月(略)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略)〕第(略)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费、过度检查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款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略).(略)元,核减已退回医保基金(略).(略)元,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略).(略)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略).(略)元。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过度检查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款的定,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轻微D档:(略)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略).(略)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略).(略)元,职工医保基金(略).(略)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将罚款(略).(略)元缴到: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略)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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