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监区198亩土地对外合作经营项目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青秀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4日 |
报名链接:(略) 项目名称 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监区(略)亩土地对外合作经营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略)-(略) 挂牌价格 (略).(略)元/亩·年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略)年9月(略)日 挂牌截止日期 (略)年9月(略)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合作经营项目标的为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监区(略)亩土地,实际种植面积约(略)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该宗地块位于来宾市兴宾区石陵镇广西黎塘**第十三监区,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历年主要以种植桉树为主。主要优点有:(略) 标的按现状征集合作经营方,基本情况详见资产合作经营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合作经营清单 标的名称 土地证号 参考面积 (亩) 挂牌价格 (元/亩·年) 保证金(元) 经营期及合作经营收益金涨幅 现状 合作经营范围 第十三监区(略)亩土地 来国用(略)第(略) (略) (略) (略),(略).(略) 9年;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略)元/亩·年 闲置 种植农作物或林木,不得养殖任何蹄类动物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收益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查看标的联系方式:(略) 一、征集方承诺 本征集方拟征集合作经营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合作经营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 1.本次资产合作经营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合作经营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合作经营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合作经营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合作经营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征集方简况 征集方基本情况 征集方名称 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西宾阳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似云 注册资本 1,(略).(略)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所属行业 制糖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经营规模 小型 资产合作经营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类型 办公会提案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审定第十三监区(略)亩土地对外合作经营项目交易公告的提案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略)年8月(略)日 三、交易条件与经营方资格条件 挂牌价格 (略).(略)元/亩·年 价格说明 每亩年收益金单价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在签订合同前,合作经营方需缴纳(略)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含报名时转结的保证金)。 合作经营收益金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先付后用 合作经营期限 9年 与合作经营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经营方在被确认为经营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合作经营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合作经营方另行支付)。 2.标的成交后,经营方需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缴纳首期合作经营收益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经营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征集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经营方资格条件 经营方资格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誉,以及未被征集方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本次合作经营不接受联合报名; 3.意向经营方没有被纳入征集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的黑名单。 报名所需 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合作经营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誉的承诺性文件(承诺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1.合作经营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 3.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誉的承诺性文件(承诺书);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略) 2、意向经营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上述标的按现状征集合作经营方,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合作经营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合作经营方一经办理意向经营方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合作经营方自行承担,意向合作经营方成交后对标的状况存在任何异议均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征集方有权不予退回保证金做为违约补偿。 2.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经营范围主要种植农作物或林木,不得养殖任何蹄类动物,征集方不参与经营方的经营行为,经营方自负盈亏。 3.因合作经营方自身原因弃标或其他方面违约造成提前终止合同时,合作经营方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向征集方提出任何赔偿。 4.成交后,在(略)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合同签前,合作经营方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略)万元(含报名时转结的保证金),超期视同违约,按违约流程处置,签订全部合同不生效且不再生效,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合作期间土地收益金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略)元/亩·年。 6.国有土地(含附着物)应当保持原有土地和附着物的完整性,未经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合作经营方不得改变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使用用途和使用范围。否则,视为合作经营方违约,征集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合作经营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征集方所有经济损失。 7.合作经营方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管理,土地需投资建设固定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如成交后有严重违规行为,视为其违约,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终止合作经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8.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合同,遇到合同未到期被上级因政策征收或政府收储无需补偿经营方投入,如有政府青苗补偿或附着物资产赔偿,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9.经营方须按时交纳合作收益金(预付收益金),及时开发经营。 (略).合作经营方不得分包、转包、分租、转租给第三方经营。 (略).合作经营方成交后需与征集方签订安全生产(环保)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职责和范围。 (略).合作经营方负责土地收回工作,该宗地块现有地上附着物(树木)归经营方处置,土地收回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方承担。 (略).土地回收期为2年,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在2年回收期内,经营方须收回合同约定面积,且经营方须按合同约定面积缴纳土地收益金。如在2年回收期内,经营方地上附着物收回的土地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面积,则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也不退还已经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不赔偿经营方为收回土地产生的前期支出。 (略).合同期内,土地收益金按年支付。首年土地收益金应于土地合作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内付清;自第二年起,每年土地收益金应于当年(略)月(略)日前支付完毕。任一年度土地收益金逾期支付的,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已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后,经营方应按照征集方要求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征集方所有。 (略).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不低于5元/亩·年。 (略).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合作经营合同范本,终履约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略) 保证金详细情况 缴纳金额(元) (略),(略).(略) 交纳截止时间 (略)年9月(略)日(略):(略)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保证金。 4.经营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合作经营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征集方的黑名单,且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略) (略)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温馨提示:(略) 保证金处置 方法 1.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征集方书面通知后抵做履约保证金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经营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略) (1)意向经营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经营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征集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经营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经营方未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应价(有其他报名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经营方违反其在申请合作经营、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经营方提交《合作经营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合作经营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7)意向经营方被确认为经营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合作经营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经营方被确认为经营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 (9)合作经营合同生效后,经营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经营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报名申请与承诺书 2.合作经营合同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安全生产(环保)协议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经营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经营方或征集方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经营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经营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征集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 有合格意向经营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钟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略)-(略)、 (略)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略)-(略) 交易机构传真 (略)-(略)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略)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略)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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