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上海合作共建大洪山综合试验平台建设项目(二期)EPC项目答疑回复BB2026SQGCZ1331
| 所在地区: | 安徽-蚌埠-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5日 |
各潜在投标人: 现我单位发布“蚌埠-上海合作共建大洪山综合试验平台建设项目(二期)EPC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回复,具体如下: 疑问1:(略) 回复1:(略) 疑问2:(略) 我司拟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4家,联合体牵头方及其他成员已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施工资质要求,牵头方为本项目承担施工职责的单位。我司为联合体成员,持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只承担本项目劳务统筹管理工作,不承担设计、施工相关工作。请问该参与方式是否符合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相关规定? 回复2:(略) 疑问3:(略) 请问我司牵头方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为压力管道安装GC1级许可资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施工内容对应资质要求,这样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回复3:(略) 疑问4:(略) ①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有效的压力管道安装GC1级许可资质,许可形式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安装子项)或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 若A公司和B公司两家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A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只负责蚌埠-上海合作共建大洪山综合试验平台建设项目(二期)范围内的所有土建施工;B公司具备“有效的压力管道设计GC1级许可资质,许可形式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设计子项)或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只负责蚌埠-上海合作共建大洪山综合试验平台建设项目(二期)范围内的工艺系统(含压力管道等内容)安装及调试等相关工作。 (1)请问这样组建的联合体,是否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请予以明确。 (2)若满足,设计资质是否也可以以这种形式组建联合体,请予以明确。 回复4:(略) 疑问5:(略) 回复5:(略) 疑问6:(略) 回复6:(略) 疑问7:(略) 回复7:(略) 疑问8:(略) 回复8:(略) 疑问9:(略) 回复9:(略) 疑问(略):(略) 回复(略):(略) 疑问(略):(略) 回复(略):(略) 疑问(略):(略) 回复(略):(略) 疑问(略):(略) 请问我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作为上述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略):(略)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蚌埠昇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禹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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