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度废旧机动车号牌处置

2026-09-15 安徽-合肥-瑶海区
所在地区: 安徽-合肥-瑶海区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15日
招标采购正文
合肥市局交通管理支队(略)年度废旧机动车号牌处置

合肥市局交通管理支队(略)年度废旧机动车号牌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局交通管理支队(略)年度废旧机动车号牌处置

项目编号

(略)HCFCA(略)

委托方

合肥市局交通管理支队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肥市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及各社会化服务网点在办理车管业务过程中根据部令及业务工作规范要求回收的废旧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材质为铝,号牌回收期限为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的监督下使用专门的废旧机动车号牌切割设备对废旧机动车号牌现场完成切割,不得流入市场,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兴评咨字[(略)]第(略)号《评估咨询报告》,资产评估单价为人民币(略)元/吨。

转让底价

(略)元/吨

交易保证金

8.8万元

价款支付

1.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标的资产单价,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资产单价进行报价,报价单位为“元/吨”且报价不得低于(略)元/吨。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标的资产为单价出让,暂定转让价款以年预估重量((略)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多退少补(无息)。当实际价款总额即将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主动提前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合同到期前后一次清运,双方应及时核算,受让方应补齐转让价款。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市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及瑶海、蜀山、包河、庐阳、经开五个分所和办理机动车业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点,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不开具价款发票。

3.转让资产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4.因委托方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会产生废旧机动车号牌,受让方须根据委托方实际需求,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前往委托方指定地点回收废旧机动车号牌。如遇周末、节假日,受让方须提前商定上门回收时间,避免产生废旧号牌积压,影响窗口服务工作。

5.上门回收时,受让方应当现场清点牌照、现场切割、现场称重。切割前应当逐一核对号牌明细、及时称重、记录重量,履行交接手续。称重记录由委托方各网点定期交合肥市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汇总,以便定期核对受让方回收数量、应支付金额。废旧机动车号牌计重方式,也可通过交易双方共同称重确认单个机动车牌照的重量,然后根据机动车牌照数量计算每次上门回收废旧牌照重量的方式认定、记录。

6.受让方上门回收时应自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保证能准确称重,不得出现称重设备产生偏差的情况,否则委托方有权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称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回收号牌时,受让方应当维护、保持好回收场地卫生。

8.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合同履约期间若有违约或违法行为,资产转让合同自动终止,并由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9.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重要提示:(略)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皖正兴评咨字[(略)]第(略)号《评估咨询报告》。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按元/吨转让给乙方,终实际转让价款以实际重量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户名:(略))。标的资产为单价出让,暂定转让价款以年预估重量((略)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多退少补(无息)。当实际价款总额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乙方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合同到期前后一次清运,双方应及时核算,乙方应补齐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乙方须根据甲方实际需求,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上门回收废旧机动车号牌。如遇周末、节假日,乙方须提前商定上门回收时间,避免产生废旧号牌积压,影响窗口服务工作。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服务期限:(略)日起至(略)年日止)。

(四)乙方应当使用专门的废旧机动车号牌切割设备。乙方对回收的号牌,必须通过现场切割方式,彻底销毁废旧机动车号牌,不得将废旧机动车号牌流入社会。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五)乙方上门回收时应自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保证能准确称重,不得出现称重设备产生偏差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称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上门回收时,乙方应现场清点牌照,现场进行切割、称重。切割前应当逐一核对号牌明细、及时称重、记录重量,履行交接手续。称重记录由甲方各网点定期交交警支队车管所汇总,以便定期核对乙方回收数量、应支付金额(回收明细表、称重记录表参考样本附后)。废旧机动车号牌计重方式,也可以通过双方共同称重、确认单个牌照重量,然后根据牌照数量计算每次上门回收废旧牌照重量的方式认定、记录。

(七)回收号牌时,乙方应当维护、保持好回收场地卫生。

(八)乙方在资产转让合同履约期间若有任何违约或违法行为,资产转让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后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略)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略);(略))。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略)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略);(略))。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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