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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将追溯至今年1月

2019-06-18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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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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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乌鲁木齐6月17日电(记者孙少雄、阿依努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新疆2019年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2018年的5032元上调至5392元,新标准将追溯至今年1月起执行,前几个月的缴费需补缴差额。

据了解,新疆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年度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5392元;低于自治区月平均工资60%的,按3235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6176元确定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受此缴费基数调整的影响,仍按原标准按年度缴费,各类参保企业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和1至5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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