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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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体改善老年宫地域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区政府决定对该地域进行旧城区改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范围,利用国开行棚改贷款支持,对该地段306户居民产权房屋及区域内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结合该项目范围内前期组织调查、登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 征收范围(四至)
东至:铁东二道街;南至:民生东路;西至:建国南路;北至:前进路。
二、实施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行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
四、基本原则
1、利民惠民的原则。
2、公平补偿的原则。
3、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4、依法依规的原则。
5、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铁东区人民政府确定由铁东区征收管理局组织实施本地段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征收补偿政策
1、旧房换新房,保证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2、建筑面积净增加8平,保证居住面积绝对增加。
3、增加后的总面积评估作价折算成购房券,保证居民家庭财产增值。
4、购房券自由选房购房,保证居民自主选择权。
5、评估公司由群众自选或摇号抽选,保证评估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6、购房券选房价差在规定范围内多退少补,保证便民利民。
7、住改商给予装修补偿,保证过去投资不受损失。
七、征收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购房券补偿。
八、征收补偿办法
1、货币补偿办法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77号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摇号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标准(元/平)+搬迁补助费。
2、购房券补偿办法
居民选择购房券补偿的,先把原房产证登记面积乘以1.2的系数,补偿完低层到高层的公摊面积差,再加上区政府赠送的8平方增加面积,核出应该补偿的新房建筑面积,再乘以货币补偿标准,核出购房券总额。
居民持购房券,可以在铁东区任何一个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的,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楼盘选房购买。如果购完房后券面金额仍有剩余,剩余额度不超过券面总额的30%,由区征收管理局负责将剩余券面金额转换成现金,退到居民的储蓄卡里。如果选购房屋的购房额超过了券面金额,则超出的部分由居民自己支付。
房屋购房券补偿金额=(房证登记建筑面积×1.2+8平)×货币补偿标准(元/平)
九、窗改门房屋补偿办法
窗改门房屋按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和普通住宅房屋补偿办法计算房屋补偿标准,同时由区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统一对各户进行装修补偿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装修补偿;对从业人员给予过渡期补偿,补偿标准按房产证建筑面积每25平方米1人计算,以鞍山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586元为标准,一次性付给每人3个月误工补助费10758元。
十、公建房屋补偿办法
公建房屋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合法商业门市补偿办法
合法商业门市先核查土地证、房产证确定合法合规的产权性质,然后由区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含房屋价值、装修补偿、从业人员过渡期补偿和搬迁补助,评估报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货币补偿;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和听证,再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货币补偿。
十二、租房过渡期及搬迁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没有租房过渡期补助。
2、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最低每月550元,最高每月1000元。使用购房券选择现房楼盘的居民给予3个月过渡期补助;使用购房券选择期房楼盘的过渡期补助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区征收管理局签订的交房时间,先一次性发放3个月至上楼发钥匙日止一并补齐。
3、搬迁补助费:搬家补助每户10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费200元
宽带迁移费200元
电话迁移费200元
热水器迁移费200元
空调迁移费200元
十三、学区政策
选择购房券补偿的居民,原房屋所属学区保留12年不变,由区教育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名单执行。
十四、征收程序
(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为30日。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摇号选定。
(三)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勘查评估。
(四)铁东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铁东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必须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铁东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铁东区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开发商房源情况表》
《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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