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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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13号
当事人:容县石头启宏副食品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注册号:450921600048162?
住所:容县石头镇石头圩环城路自屋 ?
投资人:叶启宏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容县石头启宏副食品店门口外的木板货架上发现有四种10袋预包装饼干在售,袋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示有生产厂家、配料、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址、电话等内容。上述饼干包装未见标示有食品名称、规格、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为此,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朱其渊、李建营、封远荣负责调查处理本案,同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5日从桂平罗秀津兴饼厂购进的购进面饼2件共24袋(进价是每袋4.5元)、苏饼1件共20袋(进价是每袋6元)、白糖饼1件共20袋(进价是每袋6元)、三角饼2件共16袋(进价是每袋6元),放在当事人的门店销售,面饼售价是每袋5元,苏饼售价是每袋7元,白糖饼售价是每袋7元,三角饼售价是每袋7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0年6月4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圆形饼干(白糖饼)3袋,袋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示内容:罗秀新兴饼厂系列产品,主要配料:精面粉、白砂糖、花生、泡打粉、香料等;执行标准:SB/T110351.1.2002;卫生许可证:桂卫食字[2008]第4508814-002421号;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5日;厂址:罗秀成衣市场旁;电话:0775-3020359;手机:13878517738、15278592413。三角形饼干(三角饼)1袋,袋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示内容:罗秀新兴饼厂系列产品,主要配料:精面粉、白砂糖、花生、泡打粉、香料等;执行标准:SB/T110351.1.2002;卫生许可证:桂卫食字[2008]第4508814-002421号;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5日;厂址:罗秀成衣市场旁;电话:0775-3020359;手机:13878517738、15278592413。长三角形饼干(苏饼)3袋,袋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示内容:罗秀新兴饼厂系列产品,主要配料:精面粉、白砂糖、花生、泡打粉、香料等;执行标准:SB/T110351.1.2002;卫生许可证:桂卫食字[2008]第4508814-002421号;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3日;厂址:罗秀成衣市场旁;电话:0775-3020359;手机:13878517738、15278592413。小的圆角形饼干(面饼)3袋,袋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示内容:罗秀新兴饼厂系列产品,主要配料:精面粉、白砂糖、花生、泡打粉、香料等;执行标准:SB/T110351.1.2002;卫生许可证:桂卫食字[2008]第4508814-002421号;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3月10日;厂址:罗秀成衣市场旁;电话:0775-3020359;手机:13878517738、15278592413。上述饼干包装未见标示有其他信息。当事人在售的上述饼干标签未标示有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至2020年6月4日案发当日除了被我局扣押的10袋饼干(白糖饼3袋(每袋15个),三角饼1袋(每袋30个),苏饼3袋(每袋15个),面饼3袋(每袋32个)),当事人售出的面饼21袋,苏饼17袋,白糖饼17袋,三角饼15袋。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48元,违法所得为5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货单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影印件、对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4日对本案立案,2020年7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行为,属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六)、(八)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饼干10袋(白糖饼3袋(每袋15个),三角饼1袋(每袋30个),苏饼3袋(每袋15个),面饼3袋(每袋32个));2.没收违法所得59.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5059.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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