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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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撤销黄志耀等11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决定
黄志耀、唐丽川、韦干革、唐毓伟、韦凤肖、黄玉斌、韦秀华、陆建元、潘月柳、苏嘉(曾用名苏佳)、韦润(曾用名韦韧):
你们于1996年分别获得原都安瑶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1、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6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黄志耀;2、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68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唐丽川;3、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69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兰乃珍(韦干革母亲,已去世);4、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唐毓伟;5、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韦凤肖;6、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苏启规(黄玉斌配偶);7、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3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韦秀华;8、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陆建元;9、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5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潘月柳;10、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6-17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苏嘉;11、都安县(用)地证字第90-17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用户名:韦润。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们所取得的证件没有用地合法来源以及审批材料,也未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11本《建设用地许可证》交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或拒绝交回的,上述《建设用地许可证》自动注销。
如你们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0月20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县党委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自治县政协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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