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2026-08-18
新疆--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18日 |
建设快讯正文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略)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规定了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的范围,规范了重点单位名录拟定、调整程序。
《办法》明确,重点单位应当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工作档案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重点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开展隐患排查,评估灾害风险,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发生气象灾害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服从指挥、调度;确需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并与现有气象探测站网规划布局相协调。
(作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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