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买的对” 更要“买得值”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2日 |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结果如何用等问题,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导向”向“绩效结果导向”转变,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确立“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级评价体系。其中,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覆盖自我评价,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绩效由项目支出绩效和采购执行绩效两部分构成。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原则上与支出评价同步开展。
《办法》划分三方主体权责:(略)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略)
《办法》提出,绩效评价一般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项目原则上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定向选取原则上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重大民生或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采购项目。随机抽取原则上选合同数额较大或者存在质疑、投诉等纠纷的项目。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树立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导向,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监督管理挂钩的机制,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策机制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级为“差”的项目分类处置,经常性项目可采取取消预算、压减资金、扣减公用经费等措施;一次性项目督促单位追责相关责任人。对低效使用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依规问责。除涉密事项外,各类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谁公开”原则在官方平台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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