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永盛塑胶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蕉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31日 |
闽宁屏生态罚决〔(略)〕6号
屏南县永盛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略)年5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长桥镇高溪村(略)号的屏南县永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略)年5月(略)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平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略)3/h的引风机收集后接入造粒车间废气处理系统”,检查时滤网焚烧炉配套烟囱管道末端未接入造粒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该管道顶端和抽风机旁各有一圆形出口,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口信息,你公司只有一个编号为DA(略)的排放口,位于尾气处理设施排气筒,焚烧炉配套烟囱管道不应设置出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略)年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包*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略)年5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略)年5月(略)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略)年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只有一个编号为DA(略)的排放口,位于尾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滤网焚烧炉配套烟囱管道不应设置出口;
4、(略)年6月(略)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5、(略)年5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略)年5月(略)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6、(略)年8月5日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宁屏生态事告〔(略)〕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略)年8月(略)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略)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略)
综上,根据(略)年6月(略)日复查情况及(略)年6月(略)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屏生态责改〔(略)〕7号)要求,焚烧炉烟囱管道抽风机旁的圆形出口已用铁片封堵,焚烧炉烟囱上方管道顶端开口已用盖子盖上,滤网焚烧炉配套的烟囱管道与喷淋塔前收集管道已连接完整,责令改正内容已执行到位。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略),(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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