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蕉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7日 |
闽宁屏生态罚决〔(略)〕5号
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略)年5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宁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古峰镇上洋头工业区的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分别于(略)年5月(略)日、6月2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黄*面、车间主任裴*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略)年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黄*面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裴*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略)年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喷漆废气必须经过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我局于(略)年6月2日收到的(略)年5月(略)日《福建九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号:(略)3,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略)mg/m3,证明你公司检查当天正在排放大气污染物;
4、(略)年5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略)年5月(略)日、6月2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黄*面、车间主任裴*顺的调查询问笔录,(略)年5月(略)日《福建九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号:(略)
5、(略)年7月1日查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略)年5月(略)日至(略)年5月(略)日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6、(略)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和(略)年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略)年5月(略)日、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略)年5月(略)日、6月2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黄*面、车间主任裴*顺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略)年5月(略)日《福建九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号:(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百六十四条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宁屏生态事告〔(略)〕6号),告知拟处罚内容:(略)
以上事实,有(略)年8月(略)日、(略)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8月(略)日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承诺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机关,由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略)〕2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7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略)
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屏生态责改〔(略)〕6号)要求,已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拆除引入UV车间的废气排放管道和阀门,责令改正内容已执行到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略)〕2号)计算出的罚款数额为(略).1万元,经集体会审议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略),(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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