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纳雍县公安局?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套取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待遇行为的公告

2026-08-31 贵州-毕节地-纳雍县
所在地区: 贵州-毕节地-纳雍县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广大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持续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市住建领域征地拆迁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四聚焦、一严查”工作要求,严肃查处骗取、套取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过渡费、安置房及相关待遇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国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公告所称骗取套取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待遇行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过渡费、搬迁奖励、安置资格、安置房等资金和待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虚报、多报房屋面积、层数、结构、用途,将钢架棚、简易房、临时设施等非住宅房屋或非砖混结构房屋冒充住宅、砖混结构房屋,骗取补偿资金的;

(二)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明、户口信息、身份信息等材料,冒名顶替、虚构被征收人,骗取补偿资金和安置待遇的;

(三)虚增户籍人口、虚构家庭成员,违规多领取搬迁奖励费、过渡费的;

(四)同一房屋、同一被征收主体重复申报、重复领取补偿资金和安置待遇的;

(五)党员、公职人员与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测绘机构、房屋征收测量机构等相互串通,内外勾结,套取、侵占、挪用补偿资金的;

(六)已依法解除补偿协议或不再符合安置条件,仍拒不配合,继续占有补偿资金、安置房及相关待遇的;

(七)征收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八)其他骗取、套取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过渡费及相关待遇的行为。

二、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涉及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资金予以追缴;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相关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四)对骗取、套取的补偿资金、过渡费,依法责令限期退回;对违规获得的安置房、安置资格,依法予以取消并收回;

(五)对在征收工作中失职失责、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鼓励主动说清问题

在征地拆迁领域存在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及相关待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9月(略)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将综合考量性质情节、认识态度、后果影响等,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限期内未主动说清问题,以及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避重就轻、欺骗组织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四、举报方式

(一)纳雍县局举报电话:(略)

(二)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略)

(三)纳雍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略)

(四)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略)

举报地址:(略)

举报邮箱:(略)

请广大群众、各房屋征收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征拆领域良好秩序。

特此公告。

纳雍县人民法院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纳雍县局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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