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德江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贵州-铜仁地-德江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4日 |
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德江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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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略)年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略)〕(略)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现就《德江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略)
信函:(略)
邮编:(略)
电子邮件:(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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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9月4日
附件:
德江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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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定价目录((略)年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略)〕(略)号)等文件规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县物业服务成本抽样开展调查,根据成本调查情况并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力,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与背景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4.《贵州省定价目录((略)年版)》;
5.《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黔发改价格〔(略)〕(略)号);
6.《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黔建房通〔(略)〕(略)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背景
(略)年1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略)
二、执行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德江县行政区域内(略)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住宅(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专有停车位(库)前期服务收费。
三、拟订标准
遵循“同质同价、质价相符”原则并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根据《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各等级服务标准,拟定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略)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拟订高限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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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费 |
一级服务 |
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项目。具体服务内容详见《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
1.3 |
所有价格均为高限价,下浮不限。 |
|
2 |
二级服务 |
1.1 | |||
|
3 |
三级服务 |
0.8 | |||
|
4 |
专有车位(库)前期管理服务费。 |
一级服务 |
(略).(略) | ||
|
5 |
二级服务 |
(略).(略) | |||
|
6 |
三级服务 |
(略).(略) |
四、其他事项
1.建设单位在销售首套房屋之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对照《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明确的服务等级内容,确定具体服务等级,并按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人。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对应物业服务等级的高限价内,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3.物业服务人应将确定后的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局。
4.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物业服务费按照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略)个月。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6.建设单位向物业买受人的前期服务收费作出减免承诺或约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其前期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7.未实际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可由物业服务人和业主或服务使用人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减免金额。
五、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制定我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优化人效、节能降耗来消化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杜绝企业之间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消费者而言,实现明明白白消费,防止价格虚高与乱收费,提升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基本居住权益。同时增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监督能力,减少消费争议。
六、相关规定
1.具体物业服务等级的认定,应严格遵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的服务等级内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服务等级内容予以确定住宅前期服务等级。
2.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人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存在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七、执行时间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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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