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9-07
宁夏-银川-灵武市
| 所在地区: | 宁夏-银川-灵武市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7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内容
灵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民罚决字〔(略)〕3号
当事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涉嫌违法线索,本机关于(略)年8月(略)日对你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于(略)年在原有工作基地拆除后,未主动落实新的办公活动场所、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组织运行陷入停滞,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材料、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监督检查。本机关认为你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略)修订)第三十条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
本案经查证核实,主要证据如下:(略)
我局于(略)年9月1日依法向你协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协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协会法人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略)
吊销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登记证书。
你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及印章交到灵武市民政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协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民政局
??????????????????????(略)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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