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09-10 四川-内江-威远县
所在地区: 四川-内江-威远县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严”要求,从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平台责任、入网资质、原料管控、加工制作、外卖配送等关键环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坚决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有序从业,现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设施设备、未配置有效的防虫设备或设施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火锅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款、第五十六条款、第三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二条款、百二十六条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商家食品未离地离墙、物品混放、未按照温度保存,冷藏设备故障,后厨存在虫害等问题,依法予以警告处罚。一方面警醒网络餐饮经营者摒弃重线上接单、轻线下管理的错误观念,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材贮存、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为基层监管提供参考,聚焦网络餐饮隐蔽性风险,落实抓早抓小。

二、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食店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设施设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美食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2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后厨冰柜、冷藏柜温度显示器损坏无法显示温度。针对上述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款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六)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明确线上经营不豁免线下合规义务,健康证明缺失和温度显示器损坏虽属可即时整改的“小隐患”,但其背后隐藏着食源性疾病传播与食材腐败变质的“高风险”。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处罚,体现“首违警告、梯次执法”的审慎导向,既以低成本倒逼商家自查自改,又向行业释放人要持证上岗、冷柜要显示温度的明确信号,压实了网餐主体责任。

三、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威远县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火锅底料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其保鲜柜中放有一袋尚未拆封的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无食品标签信息,当事人自述该食品是委托他人从贵州地区购进的酸汤味火锅底料。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称重,显示为5.(略)千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

涉案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略)-(略))第4.2项规定(俗称“三无”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款、第五十三条款。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四)项、百二十六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火锅底料5.(略)千克、罚款(略)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采购无标签火锅底料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会直接切断食品溯源链条,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来源不明食材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警示辖区餐饮经营者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流程,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要求,坚决杜绝采购无标签、来源不明食品原料,引导经营主体守法自律。

四、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面馆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馆后厨操作台上存放的调料未加盖或覆膜存放,现场亦未见盛装上述调料的容器配套的盖子,存在交叉污染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上述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第(四)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办,精准聚焦餐饮服务操作过程中交叉污染风险防控这一关键环节,对同类中餐、火锅、小吃店等业态形成了有力警示。通过“以案为鉴”,倒逼辖区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后厨物料存储、加工过程等各环节精细化管理,做到“加盖防污、规范存放”,切实提升后厨环境卫生水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五、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威远县某麻辣烫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远县某麻辣烫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其使用的冰柜上层发现已开封使用的预包装食品纯芝麻酱1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采购上述纯芝麻酱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留存供货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采购凭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款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纯芝麻酱1瓶、罚款(略)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网络餐饮“后厨失管、效期漠视”及进货查验不落实、冷藏食品脱控等深层问题。案件精准聚焦食品开封后“即失管”的风险敞口,对火锅、麻辣烫等酱料用量大的快餐业态形成有力警示。通过“过罚相当”的惩戒与公开曝光,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现原料来源可溯、贮存条件可控、过期风险可防,有效织密了县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网。

六、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螺蛳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螺蛳粉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有1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且后厨操作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针对上述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款第(八)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件的查办,精准聚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人”与“过程”两大关键风险点,对同类小餐饮、快餐店等业态形成了有力警示。通过“以案促改”,倒逼辖区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强化后厨操作过程规范化管理,做到“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合规达标”,有效提升了县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七、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近期,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区域的冰柜内有2袋牛头肉、3袋麻辣鸡胗丁、2袋麻辣掌中宝,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针对上述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十一)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食品经营中日常巡检缺位、过期食品留存、库存管理松散等共性顽疾。案件的查办,精准打击了利用日常监管空隙疏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违法乱象,对辖区同类食品经营业态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通过公开曝光,倒逼辖区食品经营者规范在售及库存食品保质期动态管理,督促经营主体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有效净化了县域食品经营市场的营商环境。

县市场监管局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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