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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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履行印刷定点采购
问题的处理决定
吉市财发〔2018〕132号
吉林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对吉林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关于吉林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未履行印刷定点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吉市审社移[2018]19号)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
一、市审计局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你单位在未按规定履行印刷定点采购的情况下,支出印刷费18084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吉林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林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吉林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品,一律要按照本规定的通知实行定点采购”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未按规定履行印刷定点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对有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引以为戒,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吉林市审计局和吉林市财政局。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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