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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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近期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月内不得调高经审核备案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
根据通知要求,该省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房均价测算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已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通知还明确,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表,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同时在地方政府信息网、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后,5部门有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机制,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对于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将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实施多部门信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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