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宁夏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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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针对可能存在的兽药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组织修订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从严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大从重处罚力度。如将原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情形之一的“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中的数量标准修改为“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是增加了新的从重处罚情形。如针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增了“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等3款从重处罚规定。三是强化过程违法行为的处罚。如针对《条例》第五十九条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增了“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等6款从重处罚规定。四是加大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处罚力度。新增“抽查检验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等3款从重处罚规定。此外,还加大了违法使用假兽用疫苗处罚力度。
该公告的发布实施,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将更好地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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