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14日 |
|---|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知识问答(第一批)的通知
濮财购〔2018〕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推广,根据日常工作中采购单位和部分供应商所提出的问题,现将整理后的知识问答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知识问答(第一批)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政府采购知识问答(第一批)
一、项目中标后,到财政部门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回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濮财购〔2017〕3号)明确备案需提供的资料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一份(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二、追加政府采购合同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总结要点如下:①合同履行中;②追加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标后,采购单位能否可以减少中标金额10%以内来签订合同?
回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由谁来支付?
回答:《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和《濮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濮财购〔2017〕12号)均明确: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五、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由谁负责?
回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参与验收吗?
回答:如果采购人邀请的话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七、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
回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可以进去评标现场。
八、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回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是考虑到公开招标会增加招标成本和采购时间,所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以提倡。
九、某采购项目中标后,采购单位对中标企业进行了考察,发现有些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请问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回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十、签订合同时能改变招标项目中部分货物的品牌型号吗?
回答:不能。因为《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同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19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企业成立时间是否能作为实质性条款写入招标文件?
回答:企业的成立时间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可以把企业成立时间作为实质性条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十二、村民委员会能作为采购人吗?
回答:按照预算法,我们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也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所以,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采购人。
十三、评标现场评审人员可以打电话吗?
回答:不可以。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四、单位的房屋资产对外出租,属于政府采购吗?
回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出租房屋不符合上款规定的“采购”的定义,所以应该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十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③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