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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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有安置残疾人职工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县缴纳的,均应向税务关系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
二、申报材料
1、《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格下载途径: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zca.zjzwfw.gov.cn/art/2017/6/9/art_106912_212872.html)、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http://www.qdh.gov.cn/)公告公示或残保金QQ群:221385870均可下载)。
2、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按月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和残疾人职工上年当地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4、上年1-12月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5、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提交的是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各用人单位于3月底前,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1楼残联(E2)窗口,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温馨提醒:办理需在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办理。残联窗口咨询电话:0571-65081086。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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