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28日 |
|---|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购〔2018〕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实现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府采购交易市场高效运行、实现政府采购当事人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共支出管理水平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部门人员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及责任主体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新乡市政府采购网(http://xinxiang.hngp.gov.cn/xinxiang)是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官方媒体,在其网上发布的信息将被推送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同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全市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在其他媒体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责任主体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更正信息、采购结果、合同公示、履约验收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签署发布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至少涵盖以下内容,带有附件的,应将附件主要内容摘录公开。
(一)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3)采购人的初步采购需求(通过此公告要使潜在供应商能了解初步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初步采购需求内容较多的,可以制作“采购需求”文件,并以“详见公告下方采购需求附件”形式公告;或将包含有完整采购需求的招标文件,以“详见公告下方招标文件附件”形式公告);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及方式;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公告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准确、细致。采购需求内容较多的,可以制作“采购需求”文件,并以“详见公告下方采购需求附件”形式公告;或将包含有完整采购需求的招标文件,以“详见公告下方招标文件附件”形式公告;);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6)公告期限;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7.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四)单一来源公示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采购人代表。自行选定专家的应明确标注“自行选定专家“);
6.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或优惠率等)、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7.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采购人及评审专家的推荐理由及意见;
8.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及代理服务费用的标准、金额必须纳入预算单位内控制度管理集中研究确定)。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采购文件公示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更正事项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澄清(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澄清(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采购合同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负责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必须提供相关依据,不得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告相关内容),但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应当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九)终止公告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告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主动提出参与验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同意其参与验收,验收意见做为验收的参考)。可将履约验收情况进行公告。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其他通过公告模板等形式确定的公开信息超出以上公开内容的,应按相关模板确定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四、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1.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2.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3.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
4.执法机关名称;
5.公告日期。
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1.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2.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
3.存在问题;
4.考核单位。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报告并履行完有关报审程序经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
1.当事人名称;
2.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
3.处理日期;
4.执法机关名称。
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处理决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通报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建立通报制度,并将通报情况向社会公开,纳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管理事项。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
(四)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县(市)区财政部门年度考核事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严格履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二)加强管理。各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内控制度建设事项加强管理,确定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为避免歧义和纠纷,保证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在发布项目标题后用括号注明“非政府采购项目”,并在信息内容中作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显著标识。相关内容格式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三)强化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肃认真地担负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发布媒体准确。
?
?
2018年8月30日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