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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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单位(见附件)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接受年度检查,在规定期限内未到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决定依法予以撤消登记,现予以公告。
被撤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证书、印鉴一律作废,交区民政局封存,被撤销的社会组织尽快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撤消后仍以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处罚。
附件:2017年度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名单
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临潼区民政局2017年度撤销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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