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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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加强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条件评估,明确了残余物禁排、船岸安全检查、货物装卸计划和平舱、采样与检测等制度性安排,规范了船舶和港口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保障了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和作业安全。
根据《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管理制度,列明安全适运典型工况,加强船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由专业单位负责接收。针对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货物和载运毒害性、腐蚀性或可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货物的情况,《规定》对人员防护和事故预防作了专章明确。
《规定》要求,托运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交包括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等在内的货物信息。船舶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装载位置等信息。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接照装卸计划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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