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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12-18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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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规范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可操作性,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和县本级自有财力中安排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资金补偿范围及对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筹集来源,由自治县财政局统筹中央、自治区、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一条  平台公司要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门核算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根据我县实际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和存在的损失风险合理测算风险补偿金额度,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应先期到位。

第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金使用或扶贫小额信贷增长较快,以致风险补偿金相对不足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暂停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年底结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  自治县扶贫办在我县范围内择优选择县级平台公司,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共同管理协议,由县扶贫部门与县级平台公司共同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财政局应当根据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人身意外事故、因病等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由贷款银行提交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出现逾期,按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规定进行展期的,展期后的贷款利息由合作或委托企业承担。展期后仍未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依法对使用资金的企业进行追偿,处置资产后的净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损失。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相关材料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在每季度后10日内管理委员会召开议事会议,对上一季度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平台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出具补偿联合确认书和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依据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向贷款银行划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损失。

第十四条  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因贷款人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按保险赔付比例赔付贷款本息后,不足部分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十五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自治县扶贫办、财政局以及贷款银行等相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自治县财政局、妇联、扶贫办等部门、村“两委”、派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要积极协调帮助银行清收。当贷款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按贷款五级分类)连续3个月超过5%(含)时,银行应暂停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银行不按规定暂停办理的,所造成的贷款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最后一批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贷款本息后尚有结余的,平台公司要于到期后3个月内缴回国库。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县扶贫办、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等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制度。由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对乡镇政府、村“两委”、第一书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包括风险补偿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放大倍数、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贷款回收情况、不良贷款率等,并纳入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扶贫工作成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会同自治县扶贫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巴马支行、河池市银监分局巴马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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