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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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向全州印发《红河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情况。重点锁定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对公益林地5亩以上、一般林地10亩以上、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对公益林、天然林、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等造成自然状态和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的;对永久性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一般耕地、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产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的等10种情形。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有关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方案》强调,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永久性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一般耕地、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开展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方案》要求,建立监督机制。对州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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