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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巧解“迟到”的存款难题

2019-04-0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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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郑茜

“请问2万元的征迁奖励顺利取出了吗?”“是的,非常感谢你们为我的事奔波协调。”4月1日,乐清市公证处公证员电话回访了城南街道的张女士。

询问征迁安置奖励资金,本不属于公证处的工作范畴,为何公证员特别关心这笔资金的落实情况?这还得从张女士因丈夫去世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一事说起。

3月上旬,张女士到乐清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在整理材料时发现林先生于2018年6月去世,而张女士欲办理继承公证的银行存款是今年1月存入林先生名下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界定有时间标准,即死亡时,生前遗留的财产属于遗产,死后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死者遗产。公证员为此犯了难,作为疑难公证事项向上级请示。?

为了支持征迁工作,公证员主动上门到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专项办公室及银行了解情况,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经了解,林先生生前就其名下的房产与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专项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迁协议,协议约定,只要林先生在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屋,配合政府的征迁工作,即享有政府对征迁户房屋搬迁腾空奖励及临时安置费2万元。签订征迁协议后,林先生于2018年4月按政府要求腾空房屋。不幸的是,两个月后,林先生因病去世。银行受相关部门委托,在资金到位后于今年1月将所有征迁户的房屋腾空奖励及安置费一并落实到位,林先生的2万元奖励也存入了他的银行账户。?

乐清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原征迁协议,林先生只要按时腾空房屋,配合政府征迁工作,便可以享受奖励款,林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林先生义务履行完毕时便享有权利;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与征迁户签订征迁协议,征迁协议具有行政色彩,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便与相对人确立行政法律关系),故案涉奖励款属于行政相对人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只因政府内部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取得时间滞后;城中村改造专项办公室出具了证明,证明这笔款是林先生生前就已经确立,只是过世后才到账。“基于这些理由,我们研究认定这笔钱属于林先生的遗产。”该负责人说,公证员以继承权公证事项受理了张女士的申请并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今后类似情况亦将据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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