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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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年度金鸡湖、独墅湖蓝藻打捞及处置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略)
甲方(需方):(略)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乙方(供应商):苏州映宇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办公电话:(略)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略)号旺思楼6楼
传真:(略)
电子邮件:(略)
备案方:(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依据甲方委托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 采购编号:SZCH(略)-Y-G-(略)-A)的采购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中标单位,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组成
1.1采购的服务内容概述:(略)-(略)年度金鸡湖、独墅湖蓝藻打捞及处置
1.2服务具体范围:本项目主要为金鸡湖和独墅湖的蓝藻打捞及处置,范围见下图。
1.3服务期限:(略)年4月1日-(略)年(略)月(略)日,共(略)个月(实际养护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1.4合同价款的组成:
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零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整(¥(略).(略)),包含甲方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包括在承包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船只的使用费用(折旧、维保费、油费等),人工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等),所需机械设备及工具、器具等的使用费、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耗材、各种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1中标通知书;
2.2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2.3采购文件;
2.4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合同价格支付
3.1支付步骤和比例:
在首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甲方对其出具的合格进场核验报告等。乙方未提交相关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1、蓝藻打捞及处置服务费
因蓝藻爆发的不确定性,本项目结算方式为按实计算,以实际发生并经甲方签证的工作量为结算依据。蓝藻暴发期暂定每年6月1日至(略)月(略)日,非蓝藻暴发期暂定为每年(略)月1日至次年5月(略)日,若时间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人员费用:
船舶驾驶员、打捞及处置人员、水动力控制器看护人员:(略)
进度款支付:按月考核后支付。
每月进度款=当月实际服务费*(略)%-月度违约处罚扣款-其他扣款;
尾款支付:
尾款=∑(当月实际服务费×(略)%)。综合考核得分满分为(略)分,合同期满后,以甲方对乙方的综合考核得分A为依据,按以下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尾款。
A≥(略).(略)分,全额支付尾款;(略).(略)分≤A<(略).(略)分,支付尾款=尾款*〔(A-5)/(略)〕;(略).(略)分≤A<(略).(略)分,支付尾款=尾款*〔(A-(略))/(略)〕;(略).(略)分≤A<(略).(略)分,支付尾款=尾款*〔(A-(略))/(略)〕;(略).(略)分≤A<(略).(略)分,支付尾款的(略)%;A<(略).(略)分,扣除全部尾款,尾款支付金额为零。
(2)甲供船只运行费用、耗材费用及乙供运输船只相关费用:
实际结算量以实际发生并经甲方签证的工作量为准。
甲供船只运行费用、耗材费用及乙供运输船只相关费用按月支付,每月进度款=实际发生费用*(略)%-考核扣款额;每年蓝藻打捞完成后,由乙方编制结算经甲方委托的咨询单位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略)%。
2、环卫信息化费用
按实结算,合同结束后乙方编制信息化费用结算材料,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按审定价一次性支付。在审计后,如果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结算金额中扣除。
3.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3、支付方式:(略)
四、服务工作管理、检查考核:(略)
注:(略)
进场核验时间为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略)天内,甲方组织乙方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乙方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船只、设备、工具、保险、服装等的到位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由甲方出具进场核验报告。现场核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甲方出具“合格”的进场核验报告并明确进场日期。现场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进场服务,在进场核验报告中明确不符合事项及整改期限,无论甲方是否同意进场服务,乙方均应按(略)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时间自核验之日起至乙方整改完成核验合格之日止。整改期限届满,如经甲方现场核验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项目组人员、船只(设备)专用原则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组人员、船只(设备)专用原则
1、项目组人员专用原则:
本项目项目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员(安全员持证上岗)。
项目组人员必须专门服务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中,且原则上不得更换。
中标后项目组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承包人未经采购方批准私自更换的,一经发现处罚(略)元/人·次,同时承包人仍应按投标承诺将人员配备到位。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组人员,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所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中标后由于项目组人员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视为不称职,甲方将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组人员,且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无论承包人申请更换或因不称职更换项目组人员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行为,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项目负责人(略)元/人·次,项目组其他人员(略)元/人·次。
2、船只(设备)专用原则:
(1)乙方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配备相关船只(设备),并承诺投入船只(设备)均为该项目(标段)专用船只(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标段或其他项目且原则上不得更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专用船只(设备)用于其它项目的,或在检查过程中有船只(设备)不到位现象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更换船只(设备)的,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违约金(略)元/艘(台)·次。若出现三艘(台)·次(含)以上该类违约现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现自有专用船只(投标时承诺配置的“现自有”船只)
在合同开始时,乙方应按照其投标书承诺将“现自有”船只配备到位。若合同开始时自有船只未到位的,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的单位将在三年内不得参加采购人所有的招标项目。
(3)乙方承诺船只(投标时承诺在中标后配备的船只)
若乙方投入本项目的现自有专用船只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在进场核验前将承诺配备(购买或租赁均可)的船只配备到位,否则,无论甲方是否同意承包人进场服务,承包人均应按照甲方进场核验报告中明确的限期整改期限,将船只配备到位,并支付违约金。整改期限届满,如仍未配备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且被解除合同的单位将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方所有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4)承包人如需更换本项目专用船只(设备),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所更换船只(设备)的型号、参数、性能等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且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初次登记日期不得早于被更换船只。承包人更换船只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违约金(略)元/艘(台)·次。
(5)船只外观要求标识统一,中标后,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船只涂装,相关费用包含于投标报价内。
(6)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做好船只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若机械化作业船只、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承包人应及时维修或采用临时提供备用船只设备来进行保洁工作,若经维修后仍无法满足保洁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更换,并报请甲方同意,所更换船只(设备)的型号、参数、性能等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且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初次登记日期不得早于被更换船只。承包人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的,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违约金(机械化作业船只收取违约金(略)元/艘·天,专用设备收取(略)元/艘(台)·天)。若出现三次(含)以上该违约现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在服务期内,乙方有义务无条件接受由甲方采购并投入的船只、设备,同时做好船只、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工作。
(二)其他要求
1、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并已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2、乙方须为投入本项目人员购买 “意外伤害险”,险种不低于以下要求:
(1)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不低于:(略)
(2)疾病(中暑)身故全残赔偿金不低于:(略)
(3)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金不低于:(略)
(4)意外住院补贴赔偿金不低于:(略)
3、因养护管理制度的更新和修改,按照新的制度执行。
六、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7.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7.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7.2.3 因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7.4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八、违约责任
8.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8.3 乙方违约责任
8.3.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3.2 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去乙方继续赔偿。
8.3.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8.3.4若为乙方违约责任的,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略)%作为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单位盖章,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其他
乙方除应做好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外,还应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服务人员办理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保险种类由乙方自行选择)。
十二、附则
(略).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乙方各执 贰 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略).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略).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4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略)
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廉政合同
2、投标报价
3、团队成员
4、投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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